陈中华
陈中华: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应执行死刑

陈中华: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应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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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劳荣枝死刑。2023年12月18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劳荣枝执行了死刑。我认为: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应执行死刑。

劳荣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案件中也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所谓“女魔头”说法只是媒体基于传说的猜测和猎奇标题罢了。法子英的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并没有确认劳荣枝参与合谋杀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劳荣枝杀人。

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

另外,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谓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

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仅仅依据口供断案,就不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进而得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当年劳荣枝只不过二十岁的女孩,说她贪财我信,说她合谋杀人是主犯我怎么也不信,劳荣枝跟法子英前二十多年没有犯罪,离开法子英后二十多年也没有犯过罪。

还有,庭审披露公安机关对劳荣枝审讯的时间精确到23小时58分,仅差2分钟。侦查机关种种迷一样的操作让人费解,比如律师会见不顺利、法援律师的占位、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等等,这也是让一些律师、劳的家属和劳的支持者大力诟病的地方。我觉得,侦查机关要从本案中反省一些作法。说白了,办案要依法操作,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是诉讼的灵魂。

劳荣枝受胁迫共同犯罪的辩解有大量证据证实,具有极大可能性。刘军、陈冬春、孙存娣等人证实内容均能从不同侧面佐证劳荣枝的辩解:刘军客观存在,其是否与劳、法有实交集不影响法子英以其恶名相威胁。陈冬春证实了法子英对劳荣枝的控制,看别的男人一眼就要遭暴打;孙存娣证实劳荣枝很怕法子英,还说被强奸,可能被法子英控制。还有桂金莲证实法子英疑似去劳荣枝家踩点。这些证明内容,都与劳荣枝头骨被打凹陷、嘴角打伤留痕、被强奸、法子英以杀其全家相威胁的辩解相互印证。劳荣枝的相关辩解有大量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实,不予认定违背证据指向。

法子英、劳荣枝案之所以举国震惊、全民愤慨,就在于涉案被害人众多,法子英杀人如麻、手段极端残忍、挑战人性底线,人所共愤。但对于劳荣枝而言,案发时其年仅20岁,南昌案件之时其刚刚步入社会,家庭情况正常,有稳定的工作。在遇见法子英之前,其人生轨迹既正常又阳光,同学孙存娣证实劳荣枝”人特别好,对我特别好,对别人也特别好,不相信她会犯罪”;在离开法子英之后、其逃亡的20年间艰难求生、从未违法犯罪,足见其与法子英并不是“一路人”,更没有任何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的犯罪动机、社会和个人因素。法子英数次杀人及清理现场工程量巨大,但全程均为独自完成且有意隐瞒劳荣枝,也反映出二人并不具有杀人的共同预谋。

回顾法子英的成长轨迹,他 15 岁就因为抢劫罪和流氓罪被劳教 3 年,17 岁就因为抢劫入狱、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这里有一个小细节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 3-10 年,顶格判就是 10 年,法官对一名未成年人顶格量刑意味着这起案件有加重情节,加重情节最可能的就是致人重伤或死亡。法子英,还未成年就已经是罪案磊磊了。他自我评价的时候也说:喜欢打架、争强好胜,专跟人争强斗狠,因为一些小事就和人打架。母亲管不住他,哥哥姐姐也拿他没办法。

这种特质在犯罪中也有很强的体现。他绑架殷某后,可能是因为法子英长得其貌不扬,所以殷某不太相信他会杀人,结果法子英就出门找了一个小木匠陆某,杀死陆某给殷某证明自己会杀人。在杀死小木匠的过程中,他连捅十几刀, 最后砍下头颅, 让人不寒而栗。

劳荣枝关于受到法子英“杀其全家”的胁迫、不敢离开法子英等辩解不仅有其合理性,也有孙存娣、桂金莲、陈冬春等人证言直接印证、曹小庆证言间接佐证。孙存娣等人证人与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证明内容客观可信,足以与劳荣枝关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辩解形成坚实的印证关系。

对一个人的程序不公,就是对全体人民的现实威胁。要让每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待劳荣枝也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本案司法机关先入为主、进行有罪推定,无视劳荣枝从未参与杀人实行行为的事实,推定其应为杀人犯罪行为及结果负主犯罪责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推定所需的确定无疑的证据或基础事实作为依据,推定结论还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以及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应当在审判活动中彰显法治思维和司法理性,不应倒果为因、不分皂白,更不应公开发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主观评判、不理性言论,再去迎合自己“制造”的“汹汹民意”作出违法裁判。

实际上相比较于证据和事实,司法程序才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无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裁决本案,合肥两院和江西两院必有一方要被“打脸”。通俗来讲,同一个案件,不可能出现两个结果,更不可能出现两个事实的认定,如果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事实,那就是在拿我国的司法开玩笑!很多人其实忽略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忽略了这背后的逻辑关系,或许更没有想到这背后其实还有着一些利益的冲突,而“劳荣枝案”恰恰都涉及了这些问题。相比较于所谓的证据,“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才是决定劳荣枝是死是活的关键。

有关于本案司法程序有瑕疵的问题,最早其实是听到辩护律师的一些言论,比如法院在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还强行启用法援律师,比如对劳荣枝审讯的一些涉嫌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又比如法院擅自添加罪名的质疑,有关于三人合议庭的争议似乎更多。这些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需要质疑一方拿出比较有力的证据来予以支撑和证明。而在本案当中,有一个司法程序的质疑是需要江西两院拿出证据来证明的。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护律师提出了对司法程序的质疑,但检察官对此均不认可,但是在一些其他方面的一些质疑,也都被法官认定为是不合理的质疑,也就不用依法进行排除合理质疑的程序。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有监督的职责,辩护人提出司法程序有问题,检察官回应说没问题。这里也必须要有检察官回应,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而对于本案的一些事实认定问题,监护人又提出了一些质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是“合理质疑”的话,法官必须要对其进行回应,或者是认同,或者是依法排除这些合理的质疑。但实践当中,法官是有权利确定这些质疑是合理质疑还是不合理质疑,所以辩护人的种种质疑,在二审期间基本上没有得到重视。

这里必须要提到检方所说的几个关键词:这个案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子案件就是合肥案件,法子英是在做合肥案的时候被抓住,所以他也接受了合肥当地的人民法院的审理。也正是因为合肥警方对于合肥案的侦查,也让南昌检察官所说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为了“笑话”。江西法院对于劳荣枝案的审理有一个最为尴尬画面,那就是有关于合肥案当中的受害人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的认定。

合肥中院当时在审理此案的时候,法子英最一开始说是劳荣枝杀的,后来又改口说是他杀的,最终法院认定的是法子英杀害了殷某华,而且这个案子也盖棺定论了。但在劳荣枝案当中,劳荣枝的很多口供和法子英当初的口供根本对不上,这个情况其实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现审理法院无法推翻原认定结果的话,就应该采纳之前法院认定的结果,如果现审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认定,就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那究竟是合肥中院当初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还是南昌中院在20年之后认定的结果是正确的,这就要看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合肥中院当初是如何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其实主要证据根本就不是法子英的口供,而是合肥警方对现场的勘查。这里有一个刑事案件的常识,判断遇害人是什么时候死亡的,法医通过测试温基本上就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时间。

言外之意就是,合肥中院认定殷某华是法子英所杀的证据,是法医对死者进行尸检之后,得出的客观物证。而南昌中院没有对杀害殷某华的凶手作出认定,则完全是根据口供以及证词证言。要知道在主观性的证据和客观性的物证面前,是要以客观性物证为主的,正所谓口说无凭,人家实实在在的物证摆在那里,南昌中院推翻人家的物证,又没有自己新的物种予以支撑,这就有问题了。

更让人质疑的是,既然无法判断殷某华究竟是由谁所杀害的,在南昌中院还是认定了劳荣枝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行。检方给出的理由是,劳荣枝知道法子英可能会杀人,而没有制止却放任了。这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明知放任”和“间接故意杀人”,如果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是不是所有见死不救的情况都要按照间接故意杀人来处理?

如果最高院认可了江西方面的这个说法,也就是,虽然江西方面无法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但他们认为劳荣枝知道法子英有可能杀人,又明知放任,所以劳荣枝就应该负有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在司法程序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如果刑事案件出现了司法程序有问题的情况,那么全案都要重新审理。比如三个被告人当中有一个人提起上诉,对于另外两个人的情况也要重新再审,也就说明三个被告人的最终判决结果都是有可能会发生改变的。

合肥中院当初在审理法子英案件的时候,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从犯,而南昌中院把劳荣枝认定成了主犯,同一个案件出现了两个不同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不对的。所以抛开一切的因素之外,针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两个不同事实认定的结果,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了,这也是无论最终的结果如何,江西法院和安徽法院都会有一方被打脸。从实践当中来看,如果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法院给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应该一起对这个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但这种事情基本没有发生过。

就像当初的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个刚成年的小伙子和办案人员之前并不认识,可为什么办案人员能够在极其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侦查审查审理执行死刑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这起冤假错案之后,很多人都受到了嘉奖,甚至有人还完成了升迁,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里面是否有其他的原因。要知道劳荣枝和法子英的这个案件,可是一个极其重大的案件,能够破获如此重大的案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也会得到立功授奖,甚至还有可能很快的升迁。

合肥中院早在20多年前就认定了法子英是主犯,劳荣枝是从犯,相关的办案人员按理也应该得到立功授奖,如果按照合肥中院的这个判决,劳荣枝就是一个从犯,这从意义上来看,并不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什么好处,也更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根据正常的司法程序来看,厦门警方抓到劳荣枝之后,移交给了南昌警方,然后按照合肥中院的判决,劳荣枝充其量也就是个从犯。或许我们低估了那些办案人员的其他方法。

劳荣枝刚被抓之后,媒体上就开始宣传劳荣枝是女魔头,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这也直接给了读者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是不允许有这些未审先判的推定宣传。而且在一审宣判之前,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把劳荣枝我会成了一个智商和情商都非常高的恶性犯罪分子,说白了,这其实就是一种宣传,进一步让普通老百姓认定劳荣枝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

真实是舆论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声音,劳荣枝才是幕后出主意的那个人,法子英只是被动的执行,因为检察官说了,劳荣枝的情商和智商都非常高,法子英只是一届莽夫,一系列的宣传和舆论,就直接把劳荣枝先给钉在了十恶不赦的立柱上。如果说这个案子可能真有隐情的话,从正常的司法程序上来看,江西高院和安徽高院应该一起审理这个案件,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但江西方面并没有这么做。

但话又说回来了,江西这方面想要让人家和他们一起在审,人家能愿意吗?合肥那边抓人是在案发之后迅速抓人的,人家有的物证也是进行现场勘查检验出来的,最关键的是人家都已经结案了,该立功的都已经立功了,被奖励的也都被奖励了。对于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来说,如果他们同意了一起重审这个案件,对他们来说只有两个结果,一个就是维持他们之前的判决,另一个就是推翻他们之前的判决,人家能愿意干吗?

所以对于合肥中院和安徽高院来说,无论什么原因,他们再参与这个案件,是一个百分之百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的事情。如果双方放在一起审了,大家认为江西方面会认同安徽方面之前的相关认定吗?毕竟人家的结果都已经摆在那里,如果他们能认同的话,他们在自己审理的时候早就认同了,干嘛还推翻人家的认定?

所以双方是不可能在一起审理这个案件的,为什么江西方面主动推翻了安徽方面对劳荣枝是从犯的认定,又不走相关的司法程序,利益大概率就是唯一的动力。能抓获影响力如此之大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任何办案人员来说,其实都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换位思考的话,谁不想利用这个机会被奖励奖励。所以从江西法院在没有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就推翻安徽法院的认定结果来看,司法程序上的瑕疵或许另有原因。

比如,南昌警方无缘无故控制想要为劳荣枝作证的证人,以及我们之前所提到的那些有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相关行为,再比如大家所说的法官采纳的一些证据,基本上都是不利于劳荣枝的,而且在二审结束之后,江西高院举报吴律师的那件事,以及“劳荣枝案”入选2022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这件事。而在本案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词证言,就是常州案幸存者刘某的证词证言,正常来说,应该让他到法庭上和劳荣枝对峙,也应该让辩护律师现场质证,毕竟人说的话有真有假,多用一些方法进行验证,才能够更好的确保说的话的真实性。

当然有些实话并不是所有专业人士或知情人士都敢说的,就“劳荣枝案”而言:20多年前的合肥中院已经认定劳荣枝是从犯,而且当时也是在事发的时代,也进行了现场的侦查以及相关的检验,最关键的是,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来说,劳荣枝就是一个从犯,那为何江西方面非要把她重新审成一个主犯?而且在推翻了合肥中院的判决的事实面前,又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更是没有走相应的司法程序。

要知道现在谁还做处理不讨好的事?更何况是在明显违规的情况下,还要做一些处理不太好的事?既然做了,如果说背后没有什么利益可图,谁又会相信?最高院对本案的死刑复核最大的看点就是,如何裁决同一案件两个法院不同判罚的问题。如果核准了“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那合肥法院就要将当初的法子英案发回重审,当然,这并不影响继续判劳荣枝死刑,最大的变化无非也就是将劳荣枝从“从犯”重新认定成“主犯”。

表面来看,这样的结果或许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但这也势必会当初办理法子英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合肥中院会认吗?安徽高院会认吗?说不好,安徽法院还会助力辩护律师认定劳荣枝就是从犯。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一个推翻了其他法院盖棺定论的案件,一个把其他法院认定为从犯的犯罪嫌疑人判了三个死刑的案件,一个遭到了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士质疑的案件,怎么可能会成为一个铁案?这个案件充满了疑点,同时他也曝光了背后很有可能存在的真正原因。

我希望每一份涉及生死的判决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而不受舆论裹挟。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展示,当事人的供述,都只有在法庭审理上才能得知。受害人的律师说当年的老虎钳铁笼子铁丝箱子等肯定不可能保留到现在。这不就是说明证据不足吗?据了解,劳荣枝的辩护人曾提出需要本案唯一幸存者刘某出庭质证,但刘某以涉及隐私为由不愿出庭,最终证人都没有证据也不足。

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特别是死刑案件,只有被告人口供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的应当慎重采用。

任何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

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法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惩治犯罪的目的也是如此。从劳荣枝逃亡二十余年中,虽然兢兢战战的逃亡生活,但仍然是凭劳动生活,在二十年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说明了劳荣枝本身是一个心底善良的女人,在于法子英的案子中,有属于被胁迫及精神控制作案的因素。怕被法子英报复家人胁从作案的因素很多。

人性的弱点是犯罪的根源所在,如果你看过电视剧《天不藏奸》或抖音老马拍案的系列案件讲解你就是知道,像法子英这样十恶不赦之徒,为了作案逼拉同伙帮忙,为了让同伙死心塌地,首先就是引诱犯罪或做局让你跳坑,让你为了自保,不得不参与犯罪。有人会说,本人就不会被胁迫,那恐怕只是少数人,或许到那时,你为了保家人,保命,与他们合作的很紧密,不过良心不灭之人总之设法逃脱胁迫。

法子英的案子,案中案非常多,按说所有案犯未捉拿归案,不应仓促执行法子英死刑,那样会时他整个作案细节达不到相互证实,正是这样的仓促执行导致了很多以发现的冤假错案,如,聂树斌、胡格案。如果当时不匆促执行了法子英死刑,通过相互印证就可知道,劳荣枝在整个犯罪案中,都犯了什么罪。根据网络暴露劳荣枝案新证人证言,当劳荣枝亲眼看见法子英杀人后便借机逃走,说明虽然劳荣枝对法子英杀人起了帮助作用,但并不是为了帮助法子英杀人。

吴丹红律师是一个非常遵守职业操守的律师,律师为委托人辩护,尽最大努力保护委托人的生命和利益,实际上就是在保护社会最底层,在保护无权无势百姓的生命与利益。大家细想,如果一个有后台权势的人犯罪,别说重判,就是公正判决也不可能,后台也不会同意比如那个“孙小果”,判了死刑都活了二十年,若不是孙小果再次犯罪,不是网络剥皮,判决法官都以为“孙小果”早就枪毙了,孙小果的后台还不是很厉害都能被洗白保命,那比孙小果后台更厉害的恐怕只判个缓刑而已。所以吴丹红律师是为最普通的人辩护生命权利,值得尊敬!

有人说吴丹红律师在接受劳荣枝委托前后观点不一样,这其实在正常不过,劳荣枝刚被抓时,几乎所有人对法子英、劳荣枝案的案情仅仅来自于法子英案判决的简单简报,对于法子英及劳荣枝的刑讯笔录一无所知,从抓捕到刑讯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无所知,当接受委托,看到相关卷宗后发现漏洞,本着对自己的职业道德,对委托人的生命、利益负责,前后发表一些观点非常合理。何况,吴丹红律师接受老案委托后并无公开发表观点,其他网络对吴律师的传播毫无根据。所以!吴丹红律师是一位有职业道德操守,值得所有人尊敬的好律师。

自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在为社会各种运动服务, 很多案件的法律程序漏洞百出,公、检、法 之间的本该相互牵制、监督功能变为相互协助服务,导致很多类似聂树斌、胡格案的冤假错案,由于程序错误,很多,恐怕成千上万的冤案冤死,所以现在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首先提出每个案件的程序合法与程序正义,尽量避免错案发生。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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