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大赦天下、利国利民

陈中华:大赦天下、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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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绩硕果累累,反腐高压已形成常态,“不敢贪腐”渐成气候。然而,另一个极端却出现了:有的地方出现了为官不为,碌碌无为等“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如果说贪污腐败是党和国家的“致命伤”,那么,庸官懒官则是党和国家的“慢性病”。不管是“致命伤”还是“慢性病”,都会危及到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庸官懒官不仅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严重损害党的先进性。更重要的是庸官懒官的存在,会不停地制造着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紧张和矛盾。当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越积越深后,容易形成十分危险的“政治堰塞湖”。


惩治腐败对各部委各地方执政者,是意味着利益的巨大损失甚至生和死的选择,可以说,反腐之难,难于上青天。从一个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97%官员反对,就可以看出。对于怎么惩治腐败,我认为不但要理性,还要有切合实际和稳妥的措施,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惩治腐败中的障碍, 以免造成官员恐慌国家混乱,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以身作则,在腐败积重难返的韩国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反腐风暴中,数千名官员受到惩处,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部门长官、空军和海军总长等高官显要,一度造成政局恐慌。


中国如果经历这样的反腐力度,政治和社会能不能继续保持稳定的局面,是个很现实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严惩警察腐败,三年间两百多名警员入狱,最终导致1977年香港警员上街冲击廉署。在此压力下,港督当夜颁布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港督为了让廉署这个重要机构生存下去,做出的一次艰难但正确的让步。既要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考虑。


我认为:不给贪官一次出路,中国不可能有出路。其实,给贪官出路也是给我们国、民、党自己的出路,如果我们国、民、党不能原谅贪官一次,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我们国、民、党最受伤,根本就没有出路,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经济上出现问题,整个国家都会出现问题的。最后受伤的还是我们国、民、党。其实我和大家一样恨贪官,希望大家不要意气用事,应当考虑怎么做最有利于我们国、民、党。


官场腐败,古今中外都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全社会腐败,现在正是全社会腐败。国民党政府的时候是官场腐败,社会其他方面:学界、文化、新闻以及工商企业没有全腐败,所以政权被推翻了,社会还有救。而现在,各行各业都腐败,而且已经见怪不怪,连小学生都知道要家长给老师送礼,以便对自己好一点,如果这样下去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廉洁、高效是理想的施政状态,是行政治理改革的终极目标。反腐的初衷,无疑是构建起健康的官场生态,反腐虽在一定程度产生了让官员“不敢腐”的效果,但导致懒政和行政效率低下,这显然不是理想的结果。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严重恶化。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形成了“共腐关系圈”。这表面看是官场风气败坏,一部分官员搞小圈子,结利益联盟,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等,深层次是官商同盟圈、官场利益同盟圈代替了正常的政治生态圈,“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式的潜规则代替了正常的干部选拔规则,政治生态在局部长期恶化出现了溃败。


“为官不为”就是官僚懒政,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官员官僚懒政与官员腐败一样可怕。不但误党还误国民“为官不为”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享乐主义、机会主义、好人主义等在作祟,归根结底还是宗旨意识、党性观念、进取精神退化,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轨,不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还败坏党和政府形象。解决官场腐败问题,必须要有使官员不敢贪不敢腐不敢不作为的政治体制,这个政治体制就是官由民选,中国应该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主持领导人民选官立法。


最近几年就中国进行政治改革的言论一直在持续发酵,从专家学者、社会精英到普罗大众均呼吁政治改革。中国自19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发生了中共建政后从未有过的巨大变化,在经济上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众的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政治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甚至基本未予进行,于是积累了太多的社会矛盾。缺少权力制衡机制,社会监督成了空谈,导致官场的贪污腐败愈演愈烈;法制的缺失,致违法事项无日无之;社会贫富差距愈拉愈大,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加剧。由此引起的社会稳定度的急剧下降,必须考虑进行政治改革,以解决国家的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问题。


再者,按照社会发展的规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官员是“摸着石头过河”,到了今日,很多官员既不愿意“摸石头”,更不愿意“过河”,而是要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也因此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此一来,使中国陷入了“转型陷阱”,甚至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濒临崩溃的边缘。所以,无论从解决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还是谋求社会发展的角度,中国都迫切需要进行社会政治改革。这也是当前对于政治改革的共识。


政治改革已是势在必行。但须知,对中国而言,政治改革彷如进入深水区,操作起来绝非轻松易举之事。因为政治改革会涉及诸多敏感议题与领域。但最大阻力是政府中的贪官污吏。中外革命历史表明,共活双赢,促进社会进步的革命才能成功!否则,成王败寇观念主导下的革命只会得到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基于中国的现实,赦免支持政改的贪官,才能实现双赢,使既得利益集团和普通平民走出双输的囚徒困境,共享繁荣和谐幸福的未来!当然,要使权贵集团赞同财产公示和支持政改,必须要有一定的暴力威摄,只有暴力平衡(而不是诉诸暴力)才有共活双赢的的博弈均衡!


为减少政治体制改革阻力,我多次提出赦免贪官的建议。然而,这种理性的呼吁,遭到一些基于公平正义的义愤填膺的反对。显然,在那些反对赦免贪官的人士眼里,要政改就要清算或打倒贪官,政改前提就是清算和打倒贪官,政改目的就是杜绝贪官。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华传统思维——你死我活、成王败寇!中国几千年走不出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而没有真正社会革命的陷阱,就是因为你死我活、成王败寇的传统思维作怪。中国的革命也就成为改朝换代,而不是政治变革、社会进步!因此,成王败寇,你死我活的思维,是社会进步的敌人。


我们要正视中国的社会现实,或者说多数官员的家庭财产都或多或少来源于非法收入或灰色收入,更不用说许多企业精英、富翁的财产或收入也或多或少与贪官的寻租腐败相关联,我们国家的科研精英或多或少都是灰色的、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政府科研基金(极个别倒霉鬼被抓住判刑,如中科院准院士段振豪因用政府科研经费补贴助手情人被国外老婆举报)!在此情况下,政改若要以严格依法追究官员贪腐罪行为前提或目的,则必然会遭到政界官员、富人、甚至学界精英的顽强抵抗。正是因为因此,将统治者关进笼子的宪政才会遭到顽强抵制,尽管体制内外都认识到必须政改但政改却长期停滞,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虽有压倒一切的难稳但社会越来越暴戾,国家陷入了双输的囚徒困境!很明显,革命若或是激进和缺乏理性,抵制变命的力量将越强大,结局也将愈暴烈残酷!


中国古代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或者遭遇大天灾情况下,常颁布赦令。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者皇宫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史记·孝武本纪》载:“大赦天下,置寿宫神君。神君最贵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属,皆从之。”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天下大赦”的引申含义,就是既往不咎,不再追究过去的问题,给予新机会重新开始的意思。但是大赦天下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一概而论,比如说谋反、欺君、与皇权相抗的政治犯不是赦免之内的。


确实,按照“得其所应得,付其所应付”的正义标准,贪官应该得到惩罚,赦免是不正义的。但是,第一,我们讨论的不是赦免贪官,而是一项政治交易。交易正义与否可以计算出来。第二,正义总是处于特定情境之中,除了正义,还有生命、财产、制度改良、社会稳定等诸多价值,需要综合考量。我先介绍两个历史案例,


第一个赦,第二个不赦。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贪污成风,仅收取“黄赌毒”的贿赂,每年就达十亿港元。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直接对总督负责,与政府和警察部门脱钩,独立行使职权。廉政公署成立10个月,接到有关贪污的投诉5958宗,涉及大量警员。1977年9月,廉署对尖沙咀警署重手出击,不到一个月就逮捕了260余人,其中高级警务人员22人,几乎将该警署一锅端。逮捕行动从尖沙咀开始,向周边警署扩散。众多警察意识到,廉政公署不仅断他们的财路,还威胁他们的人身安全。


1977年10月28日,数千警察到湾仔警察总部请愿。游行至廉署执行处总部,近百名警察闯入闹事,拆下廉署招牌,砸毁廉署大门,围殴五名外籍廉署官员。一些警察要求撤消廉政公署。香港警察同声相应,闹事可能进一步扩大。港督不能答应这些要求,但警察闹事将使香港社会陷入混乱。两难之中,港督麦理浩决定让步。1977年11月5日,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


特赦令一出,多数警察安全了。有些警察得寸进尺,要求将反贪部门并入警务系统,市民和舆论则对港督的让步不满。麦理浩召开立法局会议,通过了《警察条例》修正案:任何警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被立即开除,不得上诉。对警察们来说,再闹下去收益已减,风险大增,于是偃旗息鼓。赦免个人罪行,换来了社会稳定,保住了制度改良。在后来的岁月里,廉政公署发挥了重大作用,香港成为全世界最廉洁的地区之一。


第二个是不赦的案例。


公元192年,东汉司徒(近似宰相)王允与吕布合谋,刺杀了把持朝政的大军阀董卓。董卓死了,部下便有树倒猢狲散之势。这支军队罪恶累累,曾经在京都大肆抢劫,奸淫妇女,发掘帝王公卿的陵墓,杀良冒功,四出掳掠“所过无复遗类”。民间传言,朝廷要杀尽他们。吕布果然派兵征讨,但出师不利。这时,董卓旧部由李傕、郭汜等几位军级干部出面,派人去长安乞求赦免。王允拒绝了。王允为人刚正,灭了董卓,大权在握,难免有些骄傲,不肯妥协变通。李傕等商量道:京师不赦我,我们只能拼命。如果攻克长安,就得天下了。如果攻不克,我们在京郊抄掠妇女财物,然后西归乡里,总能多活几天。众人赞同,结盟进攻长安。


李傕等一路收拾散兵,到长安时,已成十万大军,与董卓旧部樊稠等合围长安城。八天后,城破,李傕等放兵掳掠,杀人过万,王允拥着汉献帝躲到城楼上,大赦天下,拜李傕、郭汜、樊稠等人为将军。结局是,李傕杀了王允全家,这几个军阀把持朝政,相互攻杀,城中人相食。长安内外本来还有数十万户,两三年后,“关中无复人迹”。


那么,当初李傕等人求赦,王允拒绝对不对?《后汉书》的作者范晔认为王允这件事办得“拙”。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批评王允骄傲。柏杨在《读通鉴·论历史》中批评得最狠:王允创造了东汉复兴的契机,不仅不能把握,反而把东汉王朝拖向谷底,使人民受到更长期的痛苦。在影响上,王允跟董卓相等,都罪大恶极。柏杨曰:一个没有政治头脑的人,却坐在必须有政治头脑才能坐的板凳上,实在是一种灾难。


事关天下兴亡和千百万人的生命财产,一贯讲究仁义道德的中国史家,并没有只盯着正义。在中国传统中,这叫识大体、顾大局。如果一定要在正义的范畴之内讨论,也能算出同样的结论。


我们讨论的不是单方面赦免,而是有得有失的政治交易。赦免罪恶固然不公正,却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恶人更加得势,良民更加受害。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2,可以避免-8。香港警察闹事平息得早,后果不好评估。李傕叛乱的后果是毁灭性的,若以-10代表最糟,可评为-8。从数学上看,-2-(-8)=6,避免-8而选择-2的公正值是+6,道德里总是包含算术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多层次和多侧面。从时间角度看,惩罚贪官是面向过去的正义,制度改良则是面向未来的正义。从空间角度来看,惩罚贪官是局部性表层正义,制度改良则是整体性深层正义。从后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权的正义,也有两害相权的正义。根据不同的主体,还可以区分惩罚贪官的惩罚性正义,补偿受害者的补偿性正义。上述正义往往不可兼得,社会价值也有高有低。放弃某个单项,并不意味着全部放弃正义。我还要强调一句:我主张的是一揽子交易,特赦与政改的交易。单讲特赦而不提政改是误解。讲特赦时单提官场而不提民间也是误解。古代皇帝大赦天下,其正面意义之一,就是纠正民间的冤假错案。当代冤假错案,尤其在政治方面,未必少于古代。这方面的正义也不能忽略不计。


对于法律问题,置疑的原话是:赦免贪官,置法律于何地?此例一开,这种为了某个政治目标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法律,还拥有尊严吗?一种无视法治尊严、建立在践踏法律基础上的“改革”,将把中国带往何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其次,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践踏着文革时代的法规走过来的。那时候,私人经商属于投机倒把,大包干等于破坏集体经济。再次,法律尊严早已大成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正是要把人治社会建成法治社会,确立法律的尊严。在转向法治社会的广阔进程中,既有守法,也有变法,人治社会常见的“法律服从政治”只能逐步减少。


我再介绍一个关于法律的案例。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转型中发生了种族战争,四年间死亡25万人,其中90%是平民。二百万人流离失所,三四万妇女被强奸。1993年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严重侵犯人权者。1995年10月,经过国际斡旋,交战各方达成停火协议。问题在于,实现停火,维护和平,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挥官的参与,而这些人正是谋杀、强奸、虐待和种族清洗的直接行动者或怂恿者。有人指出,许诺大赦也许更为妥当,它将对军事和政治领袖产生强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别达成和平协议,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对两难处境,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办法是:拖延14个月,才任命了特别法庭的总审判官。第一年的特别法庭工作计划成为一纸空文。而且,特别法庭无权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诉的人犯,国际部队也不执行捉拿通缉犯的任务。(见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第184、189页)在这个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实现了。


对于民众态度问题,中国民众将反对特赦交易:“从中国现实的国情来看,除知识分子和部分工商业者将政治改革视为迫切目标外,其他大多数民众更关心的,是柴米油盐;更在意的,是反腐、公平、正义。显然,以‘赦免贪官’为前提的改革方案与民众这种普遍心态更不咬弦。它要求民众放弃自己最在意的,获取自己不迫切的。从民众对贪腐官员的激烈反应,从反腐已成当下民意的最大公约数看,所谓说服民众,只是某些脱离社会现实生活太久的知识分子的一相情愿。”


判断民意,要有严谨的民意调查,更可靠的是投票。如果凭印象谈感觉,我倒认为中国民众对腐败的容忍度颇高。某个能干的贪官倒台了,常常听到惋惜之论:贪点就贪点,给我们办实事就行。这个说法显示了一种交易心态。倘若交易换来的不仅是几件实事,而是更加尊重公民权利的制度,民众是拥护还是反对?倘若争取正义需要砸烂油坛米罐,甚至流血牺牲,民众更在意什么?从频频发生的群体事件看,无论是上街还是上访,民众的主要诉求不是反腐,而是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寻求司法公正,参与环保决策,罢免和选举村官。同时还要求媒体的公正报道。这些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柴米油盐及反腐公平正义对立起来,在事实上不对,在逻辑上有误。


对于官员态度问题,官员群体除了贪官,还有清官和众多循规蹈矩的普通官员。此方案一出,原来支持或不反对改革的清官,在不平衡心态下,很可能反过来反对改革。如此,改革就在把一种阻力变成动力的同时,把另一种动力变为了阻力。清官这个概念涉及操守,支持政改涉及走什么路,两者并不是一回事。当然,赦免贪官确实可能让支持政改的清官和循规蹈矩的官员心理不平衡。寻求平衡,至少有两种方式:一是反对特赦交易,二是自己也贪。第一种方式,特赦交易是否应该反,前边已讨论过。第二种方式,预测有赦免,于是赶在赦免之前犯罪获利,在中国历史上相当常见。皇帝的对策是,在大赦时宣布此类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不用皇帝的老办法,清官也未必变贪。清官更有良心,更珍惜自己的名誉,法律不追究,不等于良心不追究,不等于名誉不受损。普通官员同样要考虑名誉风险。转型后,如果媒体或公民组织坚持追究真相,声名狼藉的人,还能循规蹈矩继续当官吗?在官员态度问题上,我还看到一种更有力的置疑:贪官会相信赦免承诺吗?依据中国经验,很容易想到“坦白从严”和引蛇出洞。依据世界经验,很容易想到阿拉伯之春中某些高官的下场。


“坦白从严”确实很常见。但特赦交易并不要求坦白,只是承诺:转型成功之后赦免转型前的罪恶,无论这些罪恶“已发觉未发觉”。换句话说,已发觉的,予以赦免;未发觉的,不予追究。从中国历代大赦惯例看来,对未发觉者通常更加宽大。未发觉者仍然在位,有能力阻止政改,于是不得不拿特赦做交易。至于已经服刑的贪官,无力阻止政改,不妨调整赦免力度。不过,如果在改革成功的地区实行大赦,重点追究制度而不是个人,单把贪官排除在外似乎说不顺。这涉及到特赦条款的具体设计,可以进一步讨论权衡。


阿拉伯之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大概是民众主导的转型。如前所述,这种转型会有清算。在亨廷顿笔下,世界史上的三类转型与清算的关系非常清晰:官方主导的转型不会有清算;民间主导的转型会有清算;官民协商的转型比较折腾,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这种现象由实力对比及成本收益决定,沉重而坚硬,不以人的好恶为转移,可称为“转型清算律”。承认这条规律,就没有理由怀疑特赦承诺。承认这条规律,还能回答为什么贪官会支持转型的问题:官方主导的转型成功了,民间主导的转型中的清算风险就永远解除了,连移民或逃亡后的引渡风险都不必承担。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问题,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政改设想:与赦免贪官的方向相反,恰恰应该将突破口放在缩减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力上,从减少审批权入手,让政府从现在的“全管部门”转变为法治意义上的监管部门,把全管和主管者权力该给市场的还给市场,该给社会的还给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搭建起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框架。只有缩减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从人治变为法治,还权于市场和社会,才能搭建起现代政府的框架。


把赦免看作和平转型的必要条件,不仅依据其他国家的历史,也依据中国现实的利害关系。根据中等腐败国家的腐败金额通常占GDP的3%推算,2009年中国的腐败金额约为1万亿。腐败受到惩罚的概率只有1%,再根据201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推算出2009年县处级官员的腐败比例为48%,厅局级40%,省部级33%。推算未必属实,却可以勾勒大体轮廓。一年如此,十年是什么情景?腐败的比例不好累计,以金额累计,10年就有10万亿元左右。倘若严格执法,100万就够死刑了,10万亿包含了1000万个死刑。如此规模的财产和人命,将引发怎样的对抗?特赦交易,可以化对抗为合作。拒绝交易,除了闹革命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可行之路。


最后再谈谈其他方面的批评置疑。有人置疑说,历史上有赦贪官污吏的吗?当然。香港的局部特赦令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大赦,偶然有不赦贪官的,偶然也有特地强调赦免贪官的,一般只说“十恶不赦”。贪污不在“十恶”之内。另外,赦免的功能是消除转型阻力,什么阻力大就要强调什么。如果连人命都不追讨,赃款当然不能排在人命之前。


一位企业家批评说,特赦的说法包含了道德优势。有些灰色收入,不见得不道德。他说,大家都说新加坡清廉,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工资是怎么定的?他的工资是新加坡收入最高的前十位CEO的平均数,再加上30%。我们国家主席的工资是多少?省长县长的工资是多少?县长每个月5000块钱,养活一家人,这个收入和他的贡献相称吗?我们的工资制度人为压低了人力资本的价值。有些灰色收入是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部分纠正。我的看法是,官员的真实合法收入远超过工资单上的数字。例如各种福利,尤其是福利分房。加上这部分收入,人力资本的价值未必低估。中国官员和政府的消耗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有人批评说,赦免贪官是一贴老膏药。以前用过,不灵。还有人批评说,这种办法,历史上找不到先例,不灵。从原理的角度看,交易行为有多老,这副药就有多老。经济学家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看作帕累托改进,即无人受损的多赢格局。特赦交易就是帕累托改进,药效应该不错。从用法的角度看,各国的赦免都发生在转型的最后几步,作为妥协而不是激励。悬赏属于新用法。我的直觉是,这种用法的设计感太强,过于主动超前,没有主动性极强的人物主持,基本不会实现。最后一拖再拖,恐怕还是在危机中达成交易,浪费这笔巨额激励资源。不过,这种设计已经表明,如果想推政改的话,民间有动力,官场有动力,甚至在贪官污吏那里也能挖出动力。


其实,我早在2007年就提出来了,十几年了,若当时能实行的话,中国的贪官就不可能这么多,政治制度改革也早已成功了,记得当时人民网还发表了我的建议,我认为,为了唤起贪官支持政改,有必要对贪官的原罪进行赦免。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前几年我也建议,以十八大为界限,十八大之后不再腐败的官员既往不咎,十八大之后继续腐败的官员新帐旧帐一起算。反腐的目的是建立廉洁、高效政府,而不是为反腐而反腐,更不是为了杀人。为求得民众理解,应展开全民大讨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全民公决投票。“特赦政策实行一两年后,民众就会认识到特赦的好处”。


在我看来,之所以要特赦贪官,是为了唤起其对政改的支持。中国目前以及今后的发展,受制于政改的不深入。政改所以不深入,又是因为这是一场触动现行体制的大变革,现行体制的受益者,在未来的政改中,将很可能成为被改革的对象。而贪官,作为非法的受益者,无疑是改革的对象。但是他们又是握有权力和资源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对政改有抵触情绪,甚至反对改革,除非政改采取一种类似革命的暴风骤雨的激烈形式,否则,就像现在一样,喊了那么多年政改,却难以推进下去。而激烈的政改方式,代价同样巨大,目前的体制乃至中国社会,能否承受这样的激烈形式,并不清楚。


这种情况下,赦免贪官罪行,换其支持改革,就成了虽不令人满意却是最具可能性的选择,也就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也,至少理论上是这样。因为对贪官来说,掌权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权力获取制度外的腐败收入,当贪官觉得腐败的成本很大,风险很高时,它就不会去搞腐败,转而可能利用手中之权来博取为民服务的名声。在目前的体制下,贪官的收入大于风险,而政改则会提高贪官的腐败成本,所以他们反对政改。现在假如赦免其罪行,保证他们在政改后不会受到追究,其也就有动力不再反对改革,并可能支持政改,毕竟他们很清楚,当下能让他们从容腐败的体制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早晚有一天政改会推进,与其反对政改而在未来遭到清算,不如现在接受赦免以支持改革。贪官也是理性的。


“特赦”贪官的必要还在于,他们之所以腐败,恐怕更多的还是制度原因。人固有私心,固想贪腐,但不能说贪官天生就是坏人,做官就是要搞腐败。是制度的不健全膨胀了他们的贪腐之心,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从这一角度看,国家向腐败分子让渡一部分利益可以视为对过去制度不健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现实主义策略。从中国改革的进程来看,早期改革的“双轨制”,实际就是一种用腐败的方式来唤起体制内掌权者对制度改革的放行。“特赦”贪官实际也可看作是对腐败的“赎买”。理论而言,改革不可能有最优方案,它总是在现实约束条件下推进的,因此,改革本身意味着妥协。赦免贪官就是双方达成的一种妥协方案。政治制度不改革,定是打了东北虎,又出来西南虎的,官员官僚腐败的问题是永远解决不了的。


定个期限,对之前的贪官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其实,以前的贪官大部份还是因以前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谁也不会天生就会贪污受贿的,如果不让以前的贪官放下包袱,他们天天担心被查处,无心执政,国家怎么发展呢?如果外国手里掌握着贪官污吏把柄,他以公布来威胁,中国的贪官污吏们怎么能对外国强硬呢?如果没有切合实际的办法,腐败问题怎么能得到彻底解决呢?


如果我们国、民、党不能原谅贪官一次,那么后果很严重,这些贪官大量的资本必然转移到敌国,当然贪官情感上也不愿意流落他乡,愿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贪官不愿意坐牢,就是贪官坐牢,也只能增加我们国、民、党的负担,更何况谁会傻到坐以待毙。重新积累资本,还有消耗多少资源,多少环境的代价。如果我们国、民、党原谅了贪官,那么资本留在国内,或者流出的资本重新流入国内,无论怎样,贪官的后人都会生活得很自在,这是现实,有钱哪里不能过好生活。贪官坐牢与不坐牢,我们国、民、党又能得到什么,如果这些资本都留在国内,自然有利于我们国、民、党。


总之,不管什么问题,用和平的方式解决总比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好,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一般总是两败俱伤的。目前中国的官员,贪官污吏应该是比清正廉洁的多,解决办法无非二个,一个和平的方式一个暴力的方式。难道我们非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吗?用暴力的方式解决,不但会引起贪官带着贪来的财物逃向敌国,逼急了,还可能造成我们国家混乱的严重后果,遭殃的一定是我们国、民、党自已。


为了国家的稳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给以前贪官一次出路,换取清官执政。这样做,会得到全国人民和党政官员拥护和理解的,中国贪腐之风,也甚有“群众基础”,少有人不想从亲朋好友中找出几个权势人物向上爬一爬发个小财大财的,生意人更是主动“打点”相关部门和人物,以求一本万利,一边张口骂腐败,一边从腐败中渔利。平民百姓也想借助个红白喜大操大办找些合适的理由和恰当的借口从亲朋好友那里左邻右舍同事们那里也捞上一把。


如此自私贪婪思想基础浓厚的人民群众,一旦时机成熟,条件具备,你如何能保证他们不贪?哪个贪官天生是官,天生就贪?他们只不过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一群,当我们痛斥贪官之时,是不是也该好好检点一下自己呢?腐败之于中国民众,如同男人之于妓女,人人在骂,少有人不想和她有一腿!中国历史上的革命,无一不是以“赶走旧皇帝,迎来新皇帝”收场,源于中国人的思想没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大都发生在资源和权力较集中的领域和岗位,体制机制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机会,这正是为什么反腐败反不胜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根源所在。“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在各项改革举措之中,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堵塞一切可能出现腐败的制度漏洞,消除体制机制的障碍和弊端,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当今中国,反腐败之所以步履维艰,就在于既得利益阶层担心遭受清算;而大众阶层同时也担心不公正。这形成了局势死结,拖久了就是双输的暴力循环结局。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借助当前政治新风的决绝好契机,尽快启动特赦运动换取政治制度改革,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主持领导人民举选官立法,彻底解决中国官员腐败懒政问题。纵观历史上的大赦,实不在少数,而往往大赦后带来的是国家的稳定,发展,繁荣和富强。恶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说关进去多少就少了多少,而是一个社会制度和谐与否,社会分配是否公平等综合因素而形成的一个动态指标。不是说不要治标,而是比较起来,治本更重要,何况这项政策可以避免社会的阵痛。


当前中国反腐败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措施过于强硬,轻则政府官员可能会消极怠工,重则使政府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中国能否走出这个两难选择?既取决于领导人的智慧和胆略,也取决于民众的理性和耐心。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人冤枉的很。如果按照老办法反腐败,直来直去,不进行反腐败过程的创新是行不通的,反腐败对执政者中某些人是意味着利益的巨大损失甚至生和死的选择。反腐败大家都知道是好的,包括那些坚定的社会主义者和形形色色的同志们实际上也是赞成反腐败的,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并不矛盾已经是共识了。但是因为所谓“欠账风险”的阻隔,使得反腐败举步维艰,所以反腐败前的“政治清零”是必须的,包括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和若干年后对名誉恢复的承诺,包括对施害着的利益维护和名誉的不受损。做到这些难度很大,但是对和平反腐败换取清明政治来说是必须的。希望中共中央要以“既往不咎,未来是天”为方针扫除反腐败中的障碍,有了清明的政治制度,必然能够解决行政官员的官僚腐败问题和司法官员的贪赃枉法问题。赦免以后要制定新的制度预防腐败:


1.期限过后,所有的官员[公务员包括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公开财产,公开家庭成员情况,权力要受监督。


2.立法规定,贪污受贿就判刑,不论金额多少,按贪污受贿一万元判刑一年计算,不到一万元也判刑一年计算。五十万以上包括五十万的判死刑。只有严厉的刑罚,官员才能望而生畏,清正廉洁,不敢官僚腐败贪赃枉法。


3.要激励人民群众举报,按贪污受贿官员被查处金额的百份之五十奖励给举报人,也许有人说奖励太多,我认为其实不多,如果没举报人的举报,大部分贪官污吏是很难被发现的,且举报人是担着被打击报复风险的,要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对保护举报人不当的司法人员要从严惩处,还要规定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应直接去查处,不能当中转站,转到当地去查处,转来转去往往又转回到被举报人手里去了,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决不能犯官僚主义。


4.司法机关还要主动出击,不能在机关里等着举报才去查处。


5.以后不要只抓大案要案,不抓小案,其实大要案都是从小变大的,这和一个人生病一样,小病不治变大病就不好治了。


6.立即更改法律法规,对自首的行贿人及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不要定罪,按一般的举报人对待并给予状励,对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行贿人要与受贿人同罪对待。此举是解决行贿受贿问题的最有力措施,最了解受贿人就是行贿人。现在对行贿人的处罚比受贿人还严厉,简直就是逼着他们结盟。行贿若无罪,受贿人就会自危,怕行贿人过河拆桥而不敢受贿,行贿人也就无处行贿了,行贿受贿问题也就解决了。


7.撤销各地纪检和监察部门,只留中纪委监察委作钦差。成立一个真正有权的巡查组,由中央纪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法院,公安部组成,不定时,不打招呼地到全国各地明查暗访,并有权直接查处各地各类党政官员的违纪犯法案件。此举一能克服各地党政官员天高皇帝远的思想,二能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三还能体现中央的权威,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以执行。这个钦差大臣之制度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从古到今,好多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大都是钦差大臣出来才得以解决的。巡查组到地方时。要先暗访几天,然后通过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暂驻地址,电话,方便举报人举报。在目前官不是真由民选、上级才能管下级的情况下,上级监督下级才是真正的监督,由无权的人民群众监督官员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中央要使用人民的力量监督地方党政干部行为,才是真正强有力的监督。


8.加强党政官员的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让他们有执政无私为国为民的思想及知法守法。决不能让官员有做官是为了名利的思想,犯了法才知犯法的法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相互配套、约束有力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9.司法机关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真正独立,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无所顾忌地贪赃枉法,司法机关官员的权力不但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的。


10.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当前;有些党内人士一提民主政治就害怕失去政权,其实正是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使党的政权长久的,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听人民的话按人民的意办事,岂能不得民心。民主也是多元的,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君主立宪、党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等,都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标准的有效手段。但其标准或核心价值则是单一的:对公共事务实行公开讨论决定、公开对话和公开争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相应的民主模式。


我认为;中国应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由党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党中央要有一位主席,集体领导会导致权威的流失,从而也是中央权威的流失。中国现在的情况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传统的“统而不治”的特点,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等。“统而不治”必然会导致危机的。集体领导体制下会导致的集体不负责任的结果.同一层级的领导人互相制约,自己不做事情,也不让他人做事情,结果是谁也做不了事情,谁也不负责任。


党中央应当设立主席职务,才能加强中央的权威,中国领导人要集权才能有权威,有了权威才能使令出中南海,现在中国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政令不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不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使中央的决策得不到实行,解决不了这个根本问题,中央的方针政策再好也是没用的。全国政协委员杨志福曾当面向总理温家宝念出了一段近些年流传的民间顺口溜──“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他认为,夸张的顺口溜反映的虽然不是主流,但问题也的确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在一些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上,一些党员干部政府官员其觉悟与普通百姓的觉悟相比,都显得格格不入,令人叹息。之所以出现屡屡违规和对抗中央政策,与一些地方官员在政治上追求假大空和为个人和班子政绩铺路有关。其他不可告人的某些相关利益因素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值得全党干部和全体政府官员认真查找和及时纠偏。


在政治学意义上,无论哪种解释都没有涉及“核心”的本质意义,即中国政治体制的运作,客观上要求存在“核心”;缺少了这个“核心”,体制的运作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一般而言,“核心”也并不仅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所需;任何组织和体制的运作,都要求存在权力“核心”。从原始部落社会的“首领”、封建时代的“国王”、帝国时代的“皇帝”到近代国家的“总理”或“首相”(内阁制)和“总统”(总统制),都是国家和社会的权力“核心”。探讨这样一个“核心”也历来是政治哲学和理论的核心任务。从柏拉图的“哲学王”、孔孟的“贤能”、近代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到现代的各种政治领袖(内阁制和总统制)理论,都是围绕着如何产生政治权力的核心问题。近代以来,除了无政府主义外,很少否认权力核心的重要性。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看,在实践中形成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并维护这个集体的权威,对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尤为重要。1935年,遵义会议前,由于没有形成成熟的党中央,导致党的事业几经挫折,甚至面临失败危险。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主席在红军和党中央的领导地位,我们党开始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从此中国革命便焕然一新。正是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人民接续奋斗,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才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对于领导核心,毛泽东主席说:“一个桃子剖开来有几个核心吗?只有一个核心”“要建立领导核心,反对‘一国三公’”。邓小平也说,“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


我从十年多前胡锦涛执政的时候,就开始多次呼吁中共中央设立主席职务,以确保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但因胡锦涛缺乏威信等原因没有实行,导致党内寡头政治形成,腐败盛行,出现了以政法中的令计划周永康和军队中的徐才厚郭伯雄等为首的误国害民的腐败分子,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终于明确了习近平主席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正式提出“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并写入全会文件。但是,我认为还不够具体,要有制度上的保障才行,中共中央应该设立主席职务,由习近平担任主席职务。


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是统一的。党中央权威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就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首先要维护习近平主席的核心地位。在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全党必须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一定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一定要有一个“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主席作为核心,这样才能凝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位成员的智慧,凝聚各级领导干部的智慧,凝聚全党的智慧。全党都自觉向习近平主席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党中央就有权威,党中央制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就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世界上其实没有一个搞民粹式民主。以美国为例,其政治体制不过是准君主制的改良形式。英国和日本甚至仍然是君主立宪。中国近现代史,就是一部追求民主化的历史。令人感概的是,在如此重要的议题上,中国有些留洋的知识分子之知与行均不着边际,他们总是走极端,要打倒了君主,想搞西式民主,搞到最后就变成了无主。心中无主,国中就无主,一个主权领土完整却无主,必然会被外国欺侮并造成政令不畅民主的路径其实就在君主制之中现在的英国还有女王、日本还有天皇、泰国还有国王。无论是国君作主,还是君子作主,一定要有个主子。剩下的事情,不过是让这个主子不要脱离民意束缚。毛泽东知道这个道理,所以搞了一点个人崇拜。邓小平也知道这个道理,于是树立了一个核心。集权未必就不好。中国之大,必须要有一个大权独揽的国家领导人。建议中共中央设立主席职务并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党主民主的政治制度。


中国要民主也是要有序的民主,有序的民主就是党主民主,无序的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无序的民主会使公民走上街头,举行集会,从而可能引发政局的不稳定;使一些在非民主条件下很简单的事务变得相对复杂和烦琐,从而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无序的民主往往需要反反复复的协商和讨论,常常会使一些本来应当及时做出的决定,变得悬而未决,从而降低行政效率;无序的民主还会使一些夸夸其谈的政治骗子有可乘之机,成为其蒙蔽人民的工具,无序的民主还可能破坏法制,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一时失控,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增长;无序的民主也可能破坏国家的和平,造成国内的政治分裂;


有人说,在现代社会西方发达国家,都是多党轮流执政。其实这是一种任意的夸大和欺骗,甚至是有人恶意伪装。我们以美国为例,首先我们说美国从来不是多党轮流执政。即使以美国包装出来的伪装来看。美国主要就是两大党派。很多时候,一个党的总统可以连续多任。实际上美国的总统更多的时候并不代表自己所在的党派。而是利用一个党派来取得自己的任职资格。因此一个政治家改换党派很正常。但是美国总统并不是美国的权利核心,很多时候美国的议院比美国的总统具有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美国的议院很少一党独大,而是多数情况下,必须两大党派合作。也就是说在制定法律方面,其实这两个党大多时候是一致的。美国两院还不是美国的权利核心,很多时候美国的法院比参众两院还具有更大的权力,这就是宪法的解释权力和法律的裁决权。可以说美国的权利核心就是美国的宪法,它的权力支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掌握在司法体系主要有法院、监狱、军队;二是立法,掌握在议院体系,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律、核定行政编制和经费、对行政人员进行检察;三是执法,掌握在行政体系,主要有总统、国务院、军队参谋总部。因此事实上,在美国只有一个政党,那就是美国宪法党。民主党和共和党不过是这一个党中的两个派而已。


各级地方行政司法候选官员可以由各党派及无党派组成去竞选。这样做与党政分开一样,官员干好了是中共的功劳,干不好了与中共无关,因是人民自已选的,人民不会怨中共的,人民不会怨中共,中共就能长期执政。众所周知,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必定要为谁服务,官员也是一样,是由人民选举的官员必然会全心全意不贪不懒大公无私地为人民服务 ,道理很简单,你不为命运决定者服务,你的命运就得重新选择。这样一来,官员自然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也就不存在人民对党不满了,人民对党没有不满了,中共就能长期执政,这样对国家和人民及共产党都有好处。


另外,党中央不要去干吃力不讨好的事,管的事很多,从各部委省市区一直管到县镇乡村,很累也管不过来,出了贪官还要被民怨,现在大多数地方官完全就是欺下瞒上的土皇帝,官僚腐败欺压百姓,中央想管无力,百姓想告无门,是极易官逼民反的,这就是我以前所说的不搞民主党会累死之道理。 地方官完全可以交给当地人民举选管理,中央要集权,把地方的权力分开,也就是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地方分权会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不会出现藩镇割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党的政权会更加稳固,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国情是相适应的。


古代帝王是国家的主人,是家天下,就是说国家的产权归帝王,于是帝王就肯定会对自己的国家上心,会认真治理自己的国家,起码自家的东西。有大臣投敌卖国,全家抄斩,灭九族。帝制的好处,一时半会说不完。在世袭君主制制度中,所有君主来自于同一个家族,王位在家族内部从一个成员传给另一个成员(通常是父传子,也有可能是兄传弟、叔传侄等等)。世袭系统有政权稳定、延续性好和可预测的优点,这来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和亲和力。帝制中也是很民主的,大家平常从看戏中就可以看出来,皇帝每次上朝就是坐在中间主席位,文武大臣分两班站立在两旁。由各位大臣汇报工作和提出建议,让大家自由讨论问题,皇帝可以集思广益,还常派巡按大人出来明查暗访,抓杀贪官为民申冤。


既然搞帝制,就得有个皇帝,皇帝专权也好,君主立宪也可以,如果皇帝是世袭的,就少了很多篡权夺位,引发全国动荡的大纷争。比如当年孙文在辛亥之后,屁颠屁颠回国当大总统,可惜实力不够,各地有枪杆的军阀们不服,袁世凯,陈炯明等把孙文像兔子似的撵来撵去,毫无皇帝威严,闹得全国一锅粥。袁世凯称帝死得灰头土脸,是因为他本来就不是皇族,没有天赋皇权那种“正统”性,如果是爱新觉罗家的人称帝,大家估计就不会说什么了,试想,清帝退位后,乱了多少年,有多少是因为外国侵略,又有多少是因为内乱夺权?权威不够,没有皇帝那种法理上不可动摇的基础,势均力敌,所以为了夺权就要斗个你死我活,却连累了天下黎民百姓一道受苦。如果中国立了一个皇帝,皇族之外的人就别想染手皇位了,最多就是宫里面窝里斗,碍不着老百姓的事,有利国民苍生。


中国施行帝制两千多年,能够保持稳定,从没有发生过任何本质上的变化,从来没有什么游行示威的事发生,小民老百姓除非是活不下去,都很老实,绝不会没事拉拢一帮人打着横幅,到县衙门前闹事,让政府烦心。这是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迹。据说,古代一个几万人的县,公务员仅有县太爷一个,师爷一个,衙役十几人,就把几万人管得服服帖帖,简直是传说中的和谐社会。这主要是因为朝廷有一套文明的、符合人性的、令人心满意足和安居乐业的土地制度有关。此外,国民教育得好,儒家学派的老大孔子说了,“天地君亲师”,谁敢忤逆师长君主,就是大逆不道,就是不读书不认字的,也知道造反是作贼,是破坏小民幸福美满生活,是不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是要被杀头累九族的。所以,必须大力弘扬儒家文化和中国帝制治国安民的理念,宣扬“以民为天”的民本思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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