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关于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陈中华:关于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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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阅卷难,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法院对待申诉案件的态度,是不希望当事人申诉,他们认为太多改变生效判决会损害司法权威。案件到了申诉阶段,很多法院不给律师阅卷,连查阅都做不到,更别谈复制卷宗。加上现在律师同行之间,大多都以“涉密”为由拒绝分享案卷,导致申诉阶段律师从介入之后,很长时间阅不到案卷。了解案情、撰写申诉状只能凭借公开资料,无法找到案件侦查阶段的实质问题。可以说,提起的申诉理由完全是以阅卷为基础来进行支撑,成功复制到全案卷宗,才能为后续案件进入再审打下基础。

关于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

一、有利规定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022年11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五十三条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律师的,后程序或同一程序中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可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向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全面提供。

这一条是对同行之间应当提供案卷的规定。

二、不利规定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很多法院在再审立案前不允许代理律师阅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条。这里明确规定了立案后律师具有阅卷权,但没有规定立案之前的阅卷权。因此在申诉的初期,法院就以此时还没有立案为由,拒绝律师阅卷。

同样的规定还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五十一条,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1984年1月4日,最高院、国家档案局发布《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014年1月1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这里有两个限制,第一,只能查阅诉讼档案正卷,对于侦查卷宗并无规定,第二,需要经批准才能复制,一定程度上给了法院限制律师阅卷权的空间。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律师法》第 34 条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主要是针对诉讼活动中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未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予以规定。

如何破局

1、向原律师索要卷宗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22》第二十三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律师的,后程序或同一程序中后接受委托的律师,可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向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前程序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全面提供。虽然部分律师会因为所谓的保密等原因,不愿提供案卷,但向原律师索要卷宗,确实是最省时省力的。在和原律师对接案卷的同时,还可以听取原律师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交流意见,更快了解案情,抓住争议焦点。因此在介入申诉阶段的第一时间,可以考虑将原律师作为第一个攻取的方向。

2、充分准备,尽力争取

准备材料:律师证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可以,备上律所开具的律师调查介绍信,以备不时之需。其次,准备好相关法条,去之前可在大脑中不断熟悉,以便在沟通时有理有据。最后,需要勇敢,据理力争。以笔者沟通风格,一般先礼后兵,你让我一寸,我就让你一尺,和谐沟通,拿到案卷。如果态度恶劣,口气强硬,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指使律师必须如何如何,那就只能提高嗓门,强力输出。

3、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碰巧赶上法院院长接待日,或设有院长接待室,可直接约见相关院领导进行沟通,反映档案管理部门侵犯阅卷权的问题。有些法院设有打印设备,可现场起草反映信或情况说明,打印之后签字,持书面反映材料前去沟通效果更好。如果时间不够或者硬件条件达不到,可在白纸上手写情况说明,交至法院内设的相关信访部门。

4、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控告

在去检察院反映控告之前,可依据法院形成的书面反映信或情况说明,补充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条依据,向检察院反映控告。反映控告的部门可以是同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同级政法委、上级政法委等有权进行监督的部门。

5、至于使用媒体,大家自行斟酌。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效力不明,存在冲突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加上维持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申诉案件时,阅卷难、申诉难、提起再审更难,曝光在公众视野中的错案多以“曲线申诉”的方式来进入再审。

在此我一方面,将申诉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细化,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唯有积极沟通、勇敢坚持,才有可能成功阅卷,为后续翻案打下基础。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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