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迟到的正义、未必是正义

陈中华:迟到的正义、未必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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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有一句话十分流行,但凡遇到冤假错冤平反昭雪,人们就习惯地引用:“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不知这句话出自于何处,但每当看到这句话,心里就觉得不好受。说这话的人,不管其出发点如何,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在其中,不知其苦。如果有假设,让你试试,因为司法人员不作为或徇私枉法,导致你的亲人沉冤十几载,再让你的亲人冤情大白。你应该为“正义没有缺席”而高兴?你高兴得起来吗?


有些冤案,案发当初,其案情根本就不复杂,只要司法部门秉公执法,尽力而为,完全可以及时破案。就拿操场埋尸案来说,拖了16年的案件,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来了后,不到16天就破了,你说案情会复杂难破吗?不就是当地司法不作为而导致的结果?到底有何保护伞在起作用,只待有关方面追查清楚。


据操场埋尸案受害者的儿子透露,“父亲2003年1月22日失踪前,工地上有一个多月没有推土,但偏偏在1月23号推土机在工地上推了二十多分钟的土,而且那天晚上挖机冒雨作业填土,这个很反常。被推土机推过的地方有两个坑,我们怀疑这其中就是掩埋父亲的地方。”事实证明,他的怀疑一点都没错,难道当地警方的推断能力,还不如从未接受过侦察训练的受害者儿子?


“迟到的正义”要看因何迟到。如果因为案情复杂,寻找证据艰难,需要时日,而警方不松懈,不放弃,经过三年五年或十年八年,最后查到真凶,就可称之为“迟到的正义”;如果是因为该查未查,该判未判,或者知道是冤假错案后仍不改判,后来因为偶然机会得以查清或改判,这就不可称之为“迟到的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或者放过一起该查易查的凶杀案,不可能一人可为之,会牵涉到方方面面许多人。清末杨乃武案,仅一个案件,导致150多名大小官员,查办的查办,充军的充军,革职的革职。看当今,有些冤案或错案得到改判,但有多少办案的司法人员,依照刑法第399条受到了法律惩处?有些办案人员受到的处分,也就是罚酒三杯而已。难道当今的制度不如清末吗?


所谓正义,包括公平公正,包括惩恶护善,换句话说,好人会得到保护,作恶者必受到惩处。说“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只是看到一个方面,就是冤案错案得到改判,沉冤者重见天日,但造成沉冤的作恶者呢,如果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只有个别人受到惩罚,胁同者,执行者,甚至于某些保护伞,依然稳坐钓鱼台,你说这叫公平吗?好人没得到保护,作恶者又没受到惩处,这迟到的“正义”,算什么正义?与缺席有多大区别?


作恶不分主从,即使冤假错案中的一名记录员,也不可否认参与了作恶,只是程度轻重不同而已。按刑法第399条规定,程度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白纸黑字,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刑法办事,就是正义,如果做不到,何来正义?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出现凶杀事件,冤案错案也不会完全杜绝,问题在于,如何减少凶杀事件发生,减少冤案错案出现,让好人得到保护,百姓有安全感,这是源头上的正义。如果一个社会,坏人可以肆意作恶,好人只能忍声吞气,或者出现了凶杀案件,由于司法不作为,导致作恶者逍遥法外,或者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在源头上就缺了正义,也就是说,本不该缺席的正义早就已经缺席了,怎么还说“正义不会缺席”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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