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公开悬赏征集上访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是种严重违法行为

陈中华:公开悬赏征集上访人的违法、犯罪线索是种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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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2021年2月18日,宁海县公安局依法打处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石秋娣(原籍宁海西店)。经初步调查,石秋娣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通过越级上访、网上信访、领导信箱、市政府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对涉事企业主及个人实施敲诈勒索。


为彻底查清石秋娣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铲除社会毒瘤,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现向社会各界公开悬赏征集石秋娣的违法犯罪线索,希望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希望相关案件受害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依法保护线索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10、18958235001(林警官)举报地址: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北路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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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部分地方公安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此类通告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有罪推定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会判决有罪。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名誉权会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


所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可以私下去调查,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去取证,没有问题,但是公开征集某一个特定当事人的犯罪线索,《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


既然还在收集证据,怎么能说他已经犯罪了呢?这逻辑是说不通的。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这样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如果先抓人再公开征集证据是合理的,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将任何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这样的线索真实性和客观性可能存在重大瑕疵风险。


依法治国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不仅与依法治国不符,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尽快查一下石秋娣为什么上访的原因,并停止公开悬赏征集石秋娣的违法犯罪线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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