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社团,不应该称为离岸和山寨社团

陈中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社团,不应该称为离岸和山寨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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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属下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曝光第十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称根据举报线索和核查情况,我部现公布第十三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欢迎社会公众继续提供“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及活动线索,我部将持续对名单进行更新。第十三批 “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共68家)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2/content_5117994.htm

1.国际汉语教师协会

2.全球华人联合会

3.全球华人企业家联合会

4.全球华人祖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5.世界名师会协会

6.世界人民联合会

7.中国保镖协会

8.中国酒店投资人联盟

9.中国企业领袖联合会

10.中国青年创业者联合会

11.孔子易经风水研究院

12.中国风水学院

13.中国建设标准协会

14.中国建筑风水科学院

15.中国基础教育研究会

16.中国旅游教育协会

17.中国企业家互联网金融协会

18.中国私募投资行业联合会

19.中国销售联合会

20.世界华商联谊总会

21.中国计量检测技术协会

22.全国优质品牌战略推广联合会

23.中国房地产品牌研究院

24.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

25.中国奢侈品联合会

26.国际文化艺术研究会

27.“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与民政部登记社团重名)

28.中国本源文化国际研究协会

29.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30.中国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

31.中国传统文化国际研究院

32.中国黄帝故里国学文化研究会

33.世界华人国际标准舞联合会

34.世界华人音乐舞蹈艺术总会

35.中国国际踢踏舞协会

36.中国青年舞蹈家协会

37.中国舞蹈艺术协会

38.中国国际标准舞竞技舞蹈联合总会

39.中国黄河少儿艺术团

40.国际华人医学会

41.世界传统医学联合总会

42.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

43.中华医院管理协会

44.“中国美术家协会”(与文联所属协会重名)

45.国际美术家联合会

46.世界华人艺术联合会

47.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

48.世界名家书画院

49.中国国际艺术教育联盟

50.中国民族器乐学会

51.中国收藏家鉴赏家联合会

52.中国书画研究会

53.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研究会

54.中国书画艺术交流促进会

55.中国艺术品收藏协会

56.中国艺术协会

57.世界韩氏宗亲联谊总会

58.世界刘氏联谊总会

59.世界王氏宗亲总会

60.中国国情研究会

61.中国清洗保洁协会

62.中国软装协会

63.中国声光视讯芒协联合会

64.中华共和促进会

65.中华宋庆龄基金会

66.“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与民政部登记社团重名)

67.中国旗袍联合会

68.中华旗袍总会

  以上68个社团其中有我二个,中华共和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医药研究院,实际上我还有中华医学药学会和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二个。我认为;在我们中国香港合法成立的社团,不能称为“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民政部把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定义为离岸社团(境外)、山寨社团,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 此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法规相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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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自古以来,香港就是中国的领土,如果用“离岸社团”一词来曝光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读来似乎有点“排斥”和“分裂”的味道。民政部刊文作此用词,恐怕容易误导社会舆论,甚至容易误导人民群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此举不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


  其次,每年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数以万计。俗话说“凡事有个先来后到”,如果这些社团是从香港合法登记注册在先,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民政部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定义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的企业社团为“山寨社团”非常不妥!文字表述明明可用:香港社团、企业社团、同名社团、香港企业社团等更为清晰准确的词汇,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公布名单时却非要在文字上打“马虎眼”,将这些社团统统定义为“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台应当更正“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这两个用词,因为名单中大部分社团属于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这些社团不属于离岸社团,更不是山寨社团。


  近年来,个别地方民政部该解决的问题没解决好,不该解决的问题倒是挺积极。建议党中央密切关注各级民政部平时履职尽职能力,建议中央纪监委从上到下好好查查各级地方民政部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铺张浪费及变相行贿受贿、变相贪污公款、变相挪用公款等问题。建议个别民政部领导好好屡屡工作思路,多做点利国利民的事情,把真正该解决的问题解决好,不该解决的问题,没必要为求政绩,一味作秀!


  我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可视为中国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国社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护。近年来,中国内地民间的全国性社团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90%的民间社团均为中国公民在香港注册后在内地从事经营和开展活动。有人认为这些在香港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中国内地并不认可。这是一个关系到国人团结,文化繁荣,强国战略的研究课题。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常识和收集到的部分新闻资料,分为三个层面尝试探析:


  第一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了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尽管这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法规文件。但这份法规文件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还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法律、法规这三者,什么最大?宪法最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言最后一段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据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草案将宪法宣誓的誓词,统一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请读者们留意:这段誓词虽然只有65个字,但这段誓词开头便强调“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可为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在中国内地进行活动被某些记者、专家、律师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甚至被贴上“民间非法组织”的标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阐释来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十一条强调:“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个标题中词汇的排列顺序来看,我想小学语文及格的人都能从这个标题中看懂一大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上半句记载:“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这还没完,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又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再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章:是谁误导中国内地排斥香港社会团体

  中国内地普遍存在排斥香港社团的现象,试问这种现象和美国的“种族歧视”现象,还有香港的“反水客”现象又有何区别?那么,是“谁”给香港社团扣上“民间非法组织”这顶帽子?是那些匮乏基本政策法律知识常识的编辑记者,还有那些煽动造谣企图破坏国人团结的反华势力。而帮凶则是那些妄自评论、质疑、排斥香港社团的专家们。其实,给香港社团扣这顶“帽子”十分不妥。既不利于国人团结,又不利于强国战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记载:“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不可否认,中国内地是有一些从事非法谋利的社团。但记者和专家不能因此将所有香港社团“一刀切”,或将其定义为“民间非法组织”。加上中国内地社团本身有些“排除异己式”的思想观念,久而久之使得香港社团在中国内地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被降低。但是,话说回来。中国内地社团的发展现状其实也不容乐观。

  2007年7月,先后有76家媒体报道了“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2015年1月21日,中纪委在官方网站就书协“官气”太重问题再次发文警告“领导干部不要到艺术家的盘子里抢肉吃”,还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热衷于到艺术家协会谋取一官半职,可以说是‘蔚为风尚’。君不见某个省份的书法家协会副主席,竟达几十人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

  2015年5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每周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国家发改委通报了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均涉及中国价格协会。

  由此可见,考量一个社团是否正规和权威,不能仅凭:主管主办单位、行政级别、登记注册地、社团名称、会员人数来进行“表面考量”;还应当通过该社会团体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动、成果来进行“本质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该社团为会员和人民办了多少实事,对社会发展进步做了多少贡献。


  第三章:香港社团在本国活动违法一说过于牵强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中国公民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社团,然后在本国领土开展活动,被定为违法一说,未免过于牵强。如果认为论据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请大家注意:上述内容(一)所强调的“未经批准”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批准,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批准。上述内容(二)所强调的“未经登记”并没有明确指出未经哪一级行政机构登记,也没有指出未经哪些区域行政机构登记。如果再综合上述内容(三)的话;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国领土)合法登记注册又没有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怎么能被定义是违法呢?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一词,是排在最前的,可见我们最先需要遵守的应该是宪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都不能和宪法对抗,必须维护宪法权威。那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看都没看,就直接下结论定义香港社团在本国领土进行活动属于“民间非法组织”的记者、律师、专家,我想问问你们:难道香港不是中国的领土吗?难道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吗?难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国人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你们没有遵守宪法,草率定义香港社团为“民间非法组织”的时候,请问:“你们是否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上述内容认为不妥。那么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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