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加大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成本,才能促使司法人员守纪守法

陈中华:加大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成本,才能促使司法人员守纪守法

1682169367404170.jpg

冤假错案一旦形成,对一些人的人生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

近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目前: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纳税人背锅而已。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执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