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民营企业不需要法外开恩,而是需要公平的经营环境

陈中华:民营企业不需要法外开恩,而是需要公平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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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一段时间,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对民营企业非常不利的言论,有时候甚至会成为一波不大不小的思潮。在这些言论的打击下,民营企业家开始产生焦虑和顾忌的情绪,在投资和招工上变得更为谨慎,这会给经济和就业都带来负面的影响。

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政府往往又会出面批评这些反对民营企业的言论,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会出台种种优待民营企业的政策。面对各方的鼓励,民营企业家紧张的心情开始放松,扩大生产的意愿也开始明显增加。

在这样的政策和舆论环境下,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宛如钟摆一般左右摇晃,连带着宏观经济也出现忽高忽低的震荡。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呢?我认为,比起额外的优待或呵护,民营企业更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经营环境。

实际上,社会上时不时就出现的反对民营企业的声音,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攫取大众财富的抢劫行为。不可否认,有一批民营企业通过钻空子获得了发展,甚至是违法乱纪获得了发展,民众对此深恶痛绝也是可以理解的。在任何一个国家,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可能被认可的,但如果将反对这样的行为上升到反对整个民营企业群体,那也是一种因噎废食。

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在创造价值,而非掠夺财富。其创始人通过这一事业创造了一个新的大蛋糕,所有参与者都分到了蛋糕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多赢的游戏,这一行为代表的是典型的企业家精神,而中国最不缺的就是这种企业家精神。凡是去过义乌的人几乎都会被那里琳琅满目的商品所吸引,而这些商品的背后正是无数的小业主。

中国人有着几乎与生俱来的企业家精神,只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它就会生根发芽,并逐渐成长。因此,比起额外的优待及超国民待遇,民营企业更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低通胀、稳定的营商环境。最关键的是,它们需要法治保障,即一套完整的、可预期的规则,它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在这套规则下,违法乱纪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合法经营的则会受到相应的保护。

另外,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入市参与竞争时,都希望自己拥有一个“叫得响”、“镇得住”、“撑面子”的企业名称。若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的标准配置来选择和评判,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无疑是最具“光鲜度”的。然而,民营企业要想在企业名称中冠名“中国”,是不可能的。明明是中国的企业,政府就是不允许叫中国企业。

在我们习惯称呼的国企、外企、民企中,什么企业可以冠名“中国”?只有国企。但是,在企业名称使用“中国”字样上,并非所有国企都有份、都能沾上光,实际情况是省及以下的国企都无缘(资格)分享,而仅有号称共和国“长子”的央企具有独享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92家名称中前缀有“中国”的企业为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构成了老百姓所说的真正的“国字号”企业群体。再以银行业为例,除了俗称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个别特定的银行外,其它数以百计的银行都无缘在企业名称中出现“中国”字样;保险业存在着与银行业相类似的情况。

不难看出,在不同称呼的企业中,存在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差别化、不平等待遇的现象。而从本质上讲,在中国的土地上,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所有企业,都是中国企业,既必须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也应当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不能因为投资主体的“身份”差异,或者是习惯称呼的不同而有差别化待遇。面对国企、外企、民企客观上存在的非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行溯源纠正。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为婴儿取名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除姓氏之外,取什么名,或刚强、或柔和、或大气、或碧玉……各取所需,各自喜好;即便是同姓同名,更多地也是通过家长、地域、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的不同,或在户口本、或在身份证上加以区别;在入籍报户口时,民警对申报的姓名不会有任何的干涉,因为这完全是公民的私权,公权力不会、也不能介入。

企业名称的取舍虽说和婴儿取名不完全一样,但作为私权的属性是相同相通的。因此,要确立私权范畴须奉行私法自治自律的原则;对企业而言,只是因为需要通过企业名称的有效区分来界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因而要走一个法定的程序(当然也要接受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审查)。但我们不能因为企业名称有这种自律和规范的要求,就可以侵害或将企业名称排除出企业自主权的范畴,甚至剥夺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确立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私权利,是自主权的体现,是权利的回归,这本身和冠不冠以“中国”字样毫无关系。因为只有确立了企业的自主权,并实现权利的回归,才可能有自主、平等的基础;对民企来说,才有与国企、外企同一平台争取平等权利的机会。全社会都关注的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老36条政策,其中的关键也是权利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可以说,实现并尊重企业应有权利的回归,是在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进一步讨论落实各种政策、争取各种待遇的前提,也是讨论名称中能否冠以“中国”的前提。

实现企业名称的取得,就像自然人取名一样,私权受到保护,自主性得到尊重,个性化得到包容,公权仅是秩序的维护者。须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行不果。需要指出的,不仅企业名称需要反思,其他如科学、教育、卫生等非经济领域都存在类似的需要反思的名称问题,比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其实它们都是没有自己的名字的。当然也有画蛇添足的,比如非要在政府前面加所谓人民、在法院前面加所谓人民,甚至在铁路前面也要加所谓人民,等等。

近日,中央编办已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机构,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早见效。我认为,即使没有这个局也能做到。大家担心的是,有了这个“局”以后,政府将更有系统地干预市场与主导民营经济发展,反而让民企空间更为受限。

政府主导民营经济还可能造成其他隐患,比如形成新的权力寻租空间,或者对不同民企厚此薄彼,民企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并非现有政策框架存在什么重大漏洞,而是一些隐形的“玻璃门”与“弹簧门”;民企不需要法外开恩,只是要有个公平的环境。上述情况如果不改善,没有真正珍惜与爱护民企,不论官方做多少宣示,都可能犹如拳头打在棉花上。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法制日报(法制网)2020年11月2日报道: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10月30日举行,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会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张军不只一次提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中讲道:“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我认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把它捕了,可以由国企接管,工人不会失业的。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民营企业绝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就捕才能涌现真正企业人才,反之就让投机分子投机,而损害经济科学健康发展。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张军多次要对“民营企业家”法外施恩,他所提出的理由真是荒唐至极,他如果把这样的观念付诸于实践,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势必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

民营经济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而不是法外开恩。在当前法律的框架下,法无禁止则可为,违法了自然要依法处置;而如果真的违法了,网开一面全无必要。民营经济想要的,绝不是超越法律层面的保护。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法律是最讲严谨的,要么抓,要么不抓,还能出现模棱两可的东西,难道中国司法也有两种标准,两种原则、两种政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公平公正?

司法不公不正。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

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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