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官的枉法裁判,不但祸及案件的当事人,还殃及代理律师

陈中华:法官的枉法裁判,不祸及案件的当事人,还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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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案子明明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是你就是翻不了案,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你的案子难办,或是律师不尽职无能力,而是有人不让你翻案。很简单的逻辑,如果你的案子翻了,那很多人就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翻案不仅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要考虑办案人员。我们要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阻止你翻案的人打掉,这样你才有翻案的机会。

法官的枉法裁判,不祸及案件的当事人,还及代理律师。目前,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是就是翻不了案。有些不明事理的当事人不但不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反而怀疑律师不尽职无能力,甚至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要求解除代理律师,甚至擅自解除代理律师。把翻不了案的责任推给律师,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首先,现在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一般都要求律师风险代理,胜诉后再交代理费。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要求分期交代理费,前期只交一小部分,大部分等结案后再交。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翻不了案,不但名声不好,而且也挣不了钱,所以,律所不会安排无能力的律师代理,律师也不会不尽职办案的。

另外,有些当事人的案件,明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律师有能力也尽职了,但是就是翻不了案,就怀疑律师被对方收买了。这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遇到贪赃枉法的法官,律师是左右不了法官枉法裁判的。律师收对方的钱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轻者律师执业证被吊销,重者被判刑坐牢。这么大的风险,本来就知规知法的律师,是根本不会被对方收买的。

当事人要判断律师是否不尽职无能力,是否被对方收买,关键要看律师是否风险代理,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是否分期收代理费,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上诉申诉,如果都是了,当事人应当配合律师坚持上诉申诉,不要胡乱怀疑,要与律师团结起来,坚持上诉申诉。

遇到法官枉法裁判,要向法院的纪监部门和上级法院的纪监部门举报。但是你千万不要觉得举报一次就能万事大吉,就能纠正你的案子。为了让你的案子尽快尽早的得到公正的判决,为了不被人合伙冤枉,应该学会多渠道多部门举报。当坏事人尽皆知的时候,敢枉法裁判的法官和庇护的干部都会想想后果。

多渠道多部门的举报方法,第一,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找到你的案件受理法院进行电话举报。第二,搜索12337网络举报平台,找到政法干警违法举报入口,点进去举报。第三,在当地法院的官网上找到院长信箱,给院长写举报信。第四,直接到当地法院的信访接待窗口提交材料,进行线下举报。第五,打12388,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在当前司法越来越公开公正的情况下,只要案子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有翻案的可能。但是,一定要给律师时间。例如聂树斌案平反,翻案过程困难重重,因为涉案人员过广,时间又过于久远,每往深处查一点,遇到的困难就会增大数倍。警察郑成月为其奔走11年,还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找律师打官司,让聂树斌的父母一定坚持上诉。使其母亲执着上诉21年,终还儿子清白。

近日,浙江绍兴新昌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梁涛,2023年2月15号收到法庭取消16号开庭的通知,随后梁涛却在法院网上查到该案16号的开庭记录以及判决时间为15号的败诉裁定书。法院的裁定也能穿越。已经落马的原公安部部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吉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克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本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沈德咏、司法部原部长吴爱英傅政华、四个直辖市的原公安局长傅政华、龚道安、邓恢林、武长顺等一大批边升边贪、越贪越升的司法腐败官员结党营私以及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巨大破坏力作用下,勾结、包庇、纵容社会各层面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团伙制造冤假错案,在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同时,还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侵吞。司法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么多司法腐败的官员政治操弄制造冤假错案,他们官官相护,要纠正冤假错案,是十分困难的。但是,邪是压不了正的,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我十多年来一直呼吁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下党加强了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后,这些位高权重当年合起来整我的司法腐败官员,最终一一纷纷落马被惩。

沈德咏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还参与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2018年6月,沈德咏离开最高法。沈德咏身为中央纪委常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丧失纪法底线,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搞司法腐败、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干预司法、靠案吃案、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据检方指控,沈德咏敛财始于1995年,当时他还没到最高法工作,担任的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是在2022321日被查的,贪赃枉法二十多年,直到被查当月,沈德咏还在敛财。如何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首先,严格落实选官用人追责制度,有权必有责,权责须相当。当问题干部受到查处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纪检部门必须严格履职,纪检部门应强化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不断加强监管反腐力度。有效利用群众反映、网络实名举报、组织监督检查等手段,坚持露头要打、潜伏要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让严打成一阵风,吹过了就散了,彻底斩断公仆变硕鼠的机会。  

其次,相关领导必须严格执行选官用人制度,在干部成长过程中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正确用人导向,规范和拓展干部晋升渠道,加大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的力度,加大公开、公示力度,坚决封堵带病提拔的入口。

最后,必须提升党员干部的防腐拒变的能力。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道德观等,通过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前车之鉴下,保持清醒认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升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政通人和、风清气正,杜绝小人得志、贪官横行,牢固党的执政根基。

任凭官僚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然造成亡党亡国。贪官的存在,会不停地制造冤假错案,导致社会矛盾、贫富不均,产生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紧张和矛盾。当群众与党和政府的矛盾越积越深后,容易形成十分危险的政治堰塞湖。所以,官员官僚腐败,一定要严惩不贷,该杀的必须杀。除体制机制方面尚需改革和完善之外,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虽然,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制度有关,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关,甚至与人为干涉及政策环境有关,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办案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犯罪事实的认定方法问题及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则性问题,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即便按照十年、二十年前的法律规范理解,均有明确规定。

一些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或许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或许缺少司法公正的良心,又或许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故意行为与枉法行为的主观恶意已相对明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国家赔偿法第31条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7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

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必须要从严追责问责。冤假错案一旦形成,对一些人的人生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

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显示,对于冤假错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不是整个事件的结束,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冤假错案制造者寥寥无几,而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去追偿的更是没有听说过。

用一句话来概括: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小,即便是国家赔偿,也只是财政开支,纳税人背锅而已。长此以往,又怎么能杜绝冤假错案呢?现在的国家赔偿模式原理就是:司法机关办错了案件,错误的羁押了无辜的人,其损失由国家进行赔偿。在这种赔偿机制下,冤案的制造者自然有恃无恐。

所以: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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