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

陈中华: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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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公正就是尊重政治。法律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本来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根据政治需要而制定,为政治目标服务。从宏大角度来说,讲政治当然不算有错。 但是,面对一个个具体案件,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尊重法律,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反过来,不尊重法律,不忠于法律,不敬畏法律,才是最不讲政治。

近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审理引发法律界高度关注。在8月7日的庭审中,涉及案件的辩护律师刘长和王昊宸称,他们在法院安检处遭遇了一系列异常情况,包括被要求脱鞋安检、禁止携带电脑进入法庭,甚至在未进入法庭前就被告知庭审已结束。这一事件引发了有关律师权利保障和司法透明度的争议,凸显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律师们在反复沟通中得知庭审已结束,尽管他们还未进入法庭。这引发了合理质疑,即庭审是否真实进行,是否存在司法透明度不足的问题。事件中的争议不仅仅关乎具体案件,更涉及到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司法透明度的核心问题。律师作为法律界的重要角色,应当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包括在庭审中携带必要的工作工具。此外,庭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和稳定至关重要。如果庭审过程中存在任何不透明和不公正的情况,将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甚至引发社会不满。

因此,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司法系统应当坚守法律的底线,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庭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对于公众和媒体关切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明确的回应,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疑和矛盾。司法透明度和律师权利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守。总的来说,广西来宾中院涉黑案庭审中律师权利受限和庭审透明度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呼吁司法机构在类似事件中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确保庭审的透明和公正,以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与公信力。

律师参加开庭是否应接受安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从逻辑上讲,《法庭规则》就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员进入法庭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首先是基本原则,凡是进入法庭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在内都要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其次,采取排除一定程度的例外原则,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

“《法庭规则》用的是‘可以’。何为‘可以’,从法理及规则设置的基本精神出发,属于应当允许执行职务的律师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不允许属于例外。否则,将‘可以’理解为‘可以允许,也可以不允许’,由法院工作人员随意决定,那么,此种规定则没有任何意义。”一些法院自行设置“案件重大或者敏感”的安检标准,这是对《法庭规则》的曲解。

“另外,作为法庭各方诉讼权利平等的延伸,进入法庭时能否保持控辩两造平等,乃是该法院能否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最初检验与标志。”“如果一开始就将执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和律师区别对待,便无法在实质的法庭庭审中实行控辩两造的平等。”出庭律师是否可以自带电脑进入法庭?最高法:可以

就保障律师执业、允许携带电脑进入法庭等权利方面,部分省市、地区的高院已有明确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7月20日北京高院颁行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11条就规定,“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一步强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及控辩平等原则。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律师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法庭规则》第1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7条第2款均规定,违反规则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传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这进一步说明手机、电脑等可以携带进行法庭,只是禁止使用它们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如果辩护人没有到庭,正常情况下庭审不能够进行,“按照冯波案辩护律师的说法,此案案卷多达600余本,均系电子案卷,从而以电脑储存、保管、阅读、编辑、运用案件材料,以及在庭审活动中记录控方的要点,电脑是一种最为有效,在现代的诉讼中律师辩护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如果禁止带入法庭,又怎样保障辩护律师的依法执业,又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巴蜀法眼:  8月7日上午,冯波被带入审判法庭,进入法庭时,冯波发现辩护席上没有律师,且旁听席上自己的家人也不在场,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此时冯波专门注意了时钟,所以对时间记得非常准确,审判长宣布开庭时,是上午8时55分(通知开庭时间为上午9时)。

刚宣布开庭,审判长洪玉婷就对冯波宣布:因为你的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所以由你自行辩护。另外,虽然你在庭前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但因为没有提出新的理由,所以合议庭予以驳回。冯波表示:我申请你们回避,是基于新的理由……审判长(打断冯波):你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冯波:我有新的证据,但是我的证据在辩护律师那里,他们还没有到庭。现在只是8点57分(冯波称,自己当时再次关注了法庭内显示的时间,因为当时自己最后的“救命稻草”就是时间),你就说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但是现在连9点都没到。你们通知的开庭时间是九点。

审判长:那就视为你没有新的证据,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由你发表辩论意见。冯波:我的辩护律师不在场,我无法发表辩论意见,我要求我的律师到场。审判长:现在由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检察员随后开始念检察意见,持续时间大约为几分钟。)

审判长:冯波,你有没有新的补充意见?冯波:如果我的律师不在场,我无法发表任何意见。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进入最后陈述环节。冯波:我希望我的律师在场。随后,审判长直接宣布:庭审结束。此时冯波再次看了时间,为9时15分左右。

如果冯波的描述准确,两位辩护律师仍在安检处等待法官助理上楼与合议庭成员沟通是否能够带电脑问题的时间。辩护人系在9时25分左右,才被法警告知庭审已经结束。

冯波说,审判长宣告庭审结束后,随后即让法警将其押解回看守所,但在回看守所的路上,押解人员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要把冯波带回法院,于是押解车辆又开回了法院。车辆开回法院门口时,冯波恰好看到自己的母亲和妻子以及其他旁听人员正在门口。

回到法院内,合议庭成员要求冯波签署庭审笔录,冯波专门在笔录中注明了审判长在8时55分即宣布开庭、且同时宣布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

签完笔录,冯波仍被要求在法院等待,一直等到中午一点,冯波表示自己身体不适,头晕恶心,希望回看守所休息,工作人员让医生给冯波检查身体后,仍未让其离开,只是告诉冯波:合议庭下午要对你进行提问,你等一下。

三个小时后,也就是下午四点多,审判员潘演带着书记员对冯波称:合议庭要问你几个问题。冯波表示:你如果要对我提问,为什么不直接在庭审中对我提问?潘演表示:这是讯问程序,合议庭想要问你的时,你对刘强有无举报?你在桂林雁山法院有熟悉的法官吗?你跟王军熟悉吗,跟陈信保熟悉吗?

冯波仍表示:我是无罪的。没有律师在场,我拒绝回答你任何问题,且你问的所有问题,此前检察院都问过我。

随后,法院在下午六点左右,才将冯波送回看守所。从上午到法院,一直到最终离开法院,冯波在来宾中院总共等待了九个多小时。

律师向冯波介绍完庭外情况后,冯波表示:了解到律师同行和各界朋友对于这个案件的关注,特别感动。

冯波说:我刚刚被拉到法庭,且发现法庭上既没有辩护律师,也没有自己的母亲和妻子的时候,是非常无助的,但是了解到大家都关注支持这个案件,我觉得我已经不怕了。有你们跟我在一起,我什么都不怕了。即便这个风波将来风平浪静,我也知道一直有人在关心我,我现在的心情是很安稳的。你们让我相信,天地有正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公众面前,任何丑恶的东西都是可以显形的。

冯波还说:在法院门口看到自己的母亲和妻子后,自己心中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因为至少知道她们是安全的。当时冯波也瞬间明白了,一定不是自己的亲人和辩护律师拒绝进入法院,一定是他们被拦在了法院之外。

随后,冯波让律师对自己的母亲和妻子转达:感谢她们,我在看守所待了一年多,对我精神支持最大的,就是我的母亲和妻子。对于我的母亲,她快80岁了,还要为我的事情劳累奔波。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对于我的妻子,人家看守所有很多人都在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我们不是同林鸟,我们是同命鸟。和她在一起的日子,是我最快乐的日子。说到这些时,冯波没有忍住,流泪了。

在该案里面律师要有严格的安检,甚至对鞋底都要检查,我真的不明白,鞋底下面能藏有什么东西,长枪短炮还是不明武器?不能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更是不明白了,电脑里面又能藏有什么东西呢?我想这些律师对于这些基本的法院开庭常识是很明了的。话再说回来,很多案件开庭都是在直播,你光明正大的审理,处处依法办案,他们录音录像又怕什么呢?

从2019年4月开始,来宾法院系统官员接连“落马”。在广西来宾法院系统,被“围猎”的法官从中级法院到基层法院,多达8人。2019年4月9日,来宾纪委监察委公布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委员、刑二庭原庭长夏全勇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传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2019年4月16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吕志雄(正处长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4月17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再次发布消息,据来宾市兴宾区纪委监委通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文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5月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副庭长郭庆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同年5月17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石卢胜因涉嫌严重违法被查。5月30日,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韦远潇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正配合来宾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广西纪委监委2019年8月5日通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原书记、原院长谭国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判决书显示,郭庆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文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来宾市法院系统的塌方式腐败,在全国地级市法院系统是极为罕见的。虽然贪官已纷纷落马,但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委在内的中院领导们集体贪腐,对整个该市法院系统的政治生态、司法风气的侵蚀是不可估量的。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

对有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老百姓状告无门,象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破坏国家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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