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要结合“人治”

陈中华:“法治”离不开“人治”法治”要结合“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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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社会制度的演进不断推动着文明进步。从封建时代的人治到现代社会的法治,治理模式的变革见证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究竟哪种更能促进社会繁荣发展,哪种又会走向衰败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人治和法治的定义。人治,顾名思义,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治理方式。在封建时代,皇帝一人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官吏升降全凭君主喜怒。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机构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法治社会中,政治权力分散,官员上任需经过严格选拔和考核,政治清明,民众有序。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人治观念深入人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治时期确实出现过辉煌的文明,如唐、宋、明等朝代。然而,这些朝代最终都走向了衰败。原因在于,人治体制下的权力滥用、官僚腐败、阶级矛盾等问题日益严重,导致社会不公,民众疾苦。而随着民众不满情绪的累积,社会动荡,国家逐渐走向衰败。

反观法治的发展,尽管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权力巨大,政治腐败严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治逐渐崛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标志性事件,都是法治战胜人治的体现。在法治国家,权力制衡、官员廉洁、民众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因此,法治体制下的国家往往能够持续发展,走向繁荣昌盛。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现今世界各国的治理现状来验证法治的优势。那些奉行人治的国家,如某些中东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民生疾苦等问题严重。而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如欧美发达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民生改善。这进一步证明了人治必然走向衰败,法治必然走向兴旺。

法制的健全是赋予公民最大的自由与幸福,法制不健全只会造成国家和人民最大的痛苦与灾难。在一个法制非常健全的国家,只要你认真按照法规行事,你的自由权力和行为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应用。而在法制极不健全的国家,你虽然感觉空间很大,但当你一旦有所作为和行动时,你便会四处碰壁,不知道哪个该做哪个不该做。尤其当你受到坏人欺侮时,你也无理无门投诉或举报这坏人。

也许只有在这时,你才感觉到自己这是进入到了一个野蛮、洪荒的时代。这里的人类无规章可寻,无秩序可言,总之,只要你力气大,头脑比别人聪明灵活狡诈,你也许会游刃有余地混迹于这样的社会。然而,作为人类社会的人,毕竟大多数人都是非常善良且愿意守规矩的,却由于这些不安分的人的普遍存在,他们的生活也不得不变得不安分和不安宁起来。因而便有人提出来要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稳定,于是法律和规定便由此诞生。

也许法制的健全是伴随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尤其作为现代人类社会,当理想和愿望离我们越来越近时,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该越来越健全了。却由于我们还正处于不完善的发展阶段,所以才致使目前的我国法律出现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某些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完全不符,难以实施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二是很多符合实际的法律条文没有得到切实地贯彻和落实,因而也只停留在纸上;三是该制定法律或制度的地方或方面到现在还没有法律或制度的存在,而成为法律或制度的荒原。

作为人类文明的社会,也许只有法律和规定健全了,才能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力,尤其是那些弱者的利益和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还能保障人与人之间公正与公平的交易与买卖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应把人类生活、工作和行为等方面容易出现错误的全部纳入法律和规定的范畴内。尤其作为动物属性的人,人都是有感情的,而感情却是最容易犯错误的,所以就更应强调这种法律和规定的详细周全。

记得有国人说香港的法律和规定详细全面,其法律和规定几乎包罗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一旦有人触犯时,便马上能够找到依据。尤其是,正是因为其法律和规定的健全详细,香港人一般行事较谨慎,也很文明。尤其当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老百姓依然那么自由自在地能够针对政府的错误和过失,敢于指责和抗议政府的所有违法行为。

应该说,当政府没有错误或过失时,民众一般是不会群情激昂的。因为毫无理由和依据的群情激昂最后都要付出代价的,所以老百姓便不会那么傻。而往往当老百姓愤愤不平或群情激愤时,那是由于政府确实做错了什么事,并且这事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寻的。所以,也难怪曾经有名人这样哀叹过,人民群众理智的抗议永远都是正确的。但人民的群众呼声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大多数的时候却是非常微弱的。尤其在一个政府丝毫不重视人民呼声的情况下,政府还一味坚持己见,甚至故意与老百姓作对时。

其实我们从历史可以获知,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怕法律和规定的健全的,也不怕群众的任何呼声的。尤其看了《走向共和》,袁其实最怕法律和规定的健全,怕人民群众的呼声。因为法律和规定健全详细了,法律和规定便把一切公正与公平的权力完全赋予给了人民,所以向往搞人治的政权或个人便无机可乘了。也正是因为这样,袁才千方百计地抵制内阁,扼杀国会,始终痴心不改地玩弄权术和政治,在骨子深处向封建专制不断迈进靠笼着。幸好那时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正是最高涨的时候,所以专制政权才维持时间不长。

其实综观历史,社会之所以总是不能走向最大化的公正与公平,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和规定太粗太笼统了,因而便给某些人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投机的机遇。因而也才使我们的社会在最基层总是不能公正公平着,人民便经常遭受着重重的挫折和痛苦。尤其在目前,有人说,我国的法律和条文已经很多了,就是执行难。而这执行难又是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实际上,当那些律师和法官面临具体的案件审判时,就往往依据和根据太少,于是法官和律师们就开始打起关系的官司来,结果仍还是权和钱夺得了最终的胜利,或者就是减免了罪犯许多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尤其当地方政府对法的干预和垄断,就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变得更加面目全非了。而按照规范化的制度和规定,行政部门的领导绝对不能随意干预法律的,但在目前的我国这种现象却很普遍。这行政干预又能到何时了?按理来说,人民群众可以随意旁听某些审判的,但结果却被资格化了,有的清白的人民就是不能参与旁听。于是便把人民群众对案件的随时了解和掌握的权力给彻底阉割否定了。这审判还能公正公平吗?那受冤的一方的冤屈还能得到全面的昭雪吗?

作为法制社会的法律和规定,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是非常便利的。这就象撒在海里的网,是疏而不漏的。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却往往在面对强权干预时,就显得软弱无力。尤其被法官与律师勾结在一起玩弄时,那些受害人就更无能为力无所作为了。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恰好就在这一方面没有给老百姓以最大化的上诉和控告的便利与自由。却让老百姓总是上访路漫漫,因上访被故意拖延或拒绝受理的事实更屡见不鲜。也许法律和规定上都规定了老百姓可以以行政不作为告这上访的部门的,而正被沉重打击和困苦磨难缠绕的老百姓还有这个能力吗?即使有能力,这行政不作为的官司打赢后又能得到多大的实惠哩?

法律和规定的全面、系统与科学,必须是切实可行的,是广大老百姓应运自如的。是赋予老百姓顺利而不是被重重障碍和苦难所阻隔,不是给老百姓痛苦之上再添加更多的痛苦的。否则,这法律和规定再冠冕堂皇,也是不中用的。我们天天在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却总是在人民群众的这条道上无形中设置了重重的障碍和不幸,把老百姓的一点激情和正义扼杀在摇篮中。而实际上,所谓的法制国家,在一切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情况下,叫人民没有艰难困苦和挫折所经历。然而,当前的我国法律和制度确实这样做到了吗?差距应该还是极其遥远的。

关于人治与法治,我更赞成法治,当法治发展到实在再无法发展下去时,可以适当利用人治。应该是,人治是柔性的,法治是钢性的,人治必须符合钢性的法律,是钢性法治的补充和完善,人治无论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取代法治。人治只能围绕法治而发挥积极的作为,而不是相反或与法治想抵触的作用。在任何时候,法治都可以随时取代人治。如果法治的法不完善不科学不正确,就应尽快拿出正确完善科学的法律条文来。而不是因为法治不健全而完全实行人治,这在任何时候都是极其错误的。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公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真理;而人治则很难成为公理,即使确实可以,也要经过众多案例和人民群众认可和验证后才能承认的。

所以,在我们今天这样一个法制还远远不够健全的国家,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我们的法律、规定和条文,不能让某些方面某些地方成为法制的荒原。也许只有法治健全了,我们才能有能力遏制人治,遏制律师与法官相勾结的关系案件出现,遏制行政领导干部对法律的随意干预和过问的案件出现。并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强烈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到我们这是法治的国家,国家一切都必须按法律执行。不必再为寻找关系而送礼请客花费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了。

人治

如今,人对人失去信任,自己对自己失去信任,只有指望制度来解决一切。从人治到法治,这无疑是社会进步,但是人们非常理想化的假想着未来,人人遵守游戏规则,包括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让权力为法治打工,这想法非常幼稚。当权力不是权力,而变成服务,那不是法治的结果,那是人性光辉使然。作个简单的比方,小区物业管理更接近国家公共管理,每个业主交钱给物业公司,就象百姓给国家纳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管理透明化,物业人员就是为业主服务的,但是物业管理人员对业主违反公共秩序也必须要约束,业主也不可以任意役使物业从业者。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也是小范围“公权力”的行使,可谓缩小版的国家管理。小区物业管理者有三种身份:一是服务者的身份,拿人家钱替人家办事,拿老百姓的钱替老百姓办事,天经地义;二是制度执行者的身份,虽然我拿了你的钱,但是你不能影响别人,损害别人,否则我就黑脸依规章处罚你;三是物业从业者也是小区的一员,有权享受小区一切该拥有的权力。于国家来说,当官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没错,但是当官的同样是制度的执行者,同样社会公民的一员,人们往往抹杀当官者第三种身份,这样的出发点就是站不住脚。

同样是制度,小区的制度为什么比较好执行,不是小区的制度先进,不是小区没有政治,而是小区人的自觉性高,家的意识强烈,每一个人明白是保安在为自己看家护院。但是,到了社会事物放大以后,不是这种关系变得如何政治了,而人们的潜在意识变了,小区是我家,国家这么大,没有“我”的意识。我们身边没有见过小区业主们对物业人员呼来唤去,没有人大喊大叫“我交钱给你,你就得为我服务”,而是当物业人员帮忙时,一再致谢,过年过节还要给物业保安派红包。小区物业管理是一个缩影,人物同样形形色色,对社会管理有重大参考价值。

企业过去“制度化”常挂嘴边,也企图变“人治”为“法治”,推动企业向“公众化”发展,也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的制度化,也是谋求理想化状态下的“公平公正”,以制度化解决人治产生的管理偏差及带来的不良后果。到后来,老板们发现,单靠制度与体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于是今天,企业大谈文化,文化是一个虚无的东西,比人治更为离谱,但是企业主们发现,这种虚无的东西恰恰是管理的精髓。由制度管人到文化育人塑人,企业是社会小单元,给国家管理者带来何种思考呢?

首先,法律制度由人制订,过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现在还是人的意志表现,将来也是。人无论多么客观,都有自己的个性立场,即便是大多数人表决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主观意识问题。法律制度放到社会,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不适应性,法治自身的矛盾也会一直存在。法律制度还受社会舆论、国家文化、政治环境的影响,还有时效性,如此种种,制订法律制度时就深深打上了人治的烙印,怎么能抹去人治?

其次,法律的模糊概念和空间可能性,为人治提供了无限可能。法律本身就存在模糊性和可能性,比如杀人的性质也有不同,有故意杀人,有恶意杀人,有杀人未逐,有杀几人,有过失杀人,诸如此分类,法制本身就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法律主体意愿来判定。

其三,法律必须由人来执行,人性决定法治的实现。无论法律制订得多么完美,多么公平公正,在执行者手中,永远会有偏差。犯同样的罪,在A市可能判十年,在B市可能判五年;在A法官看来,应该从轻判,在B法官看来,应该从重判。只要法律需要法官来判案,偏差与人治就会永远存在。

举例来说,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惩酒驾,这个法律由交警来执行,试想,如果A司机酒后经过路口被交警拦车,却被放过,因为A司机是交警他爸;B司机在同一地点喝酒,经过该路段,被该交警逮住抓去坐监。抓B司机是合理合法,但是放了交警他爸,一定被认为是循私。这种私心,我想人皆有之,若此条交规不用坐监,只是罚款,也许就不一样,是法律问题,还是人性问题?

所有的法律执行都会是这样的结果,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严格执行,可从轻执行,可睁一只眼可闭一只眼。领导打招呼说放了某某人,他是来贵地投资的财神爷,喝点酒没出什么事,你是交警,放不放?不放是合法,放了是渎职。这样的执行,孰是孰非?这就是无法避开,无法避免,无法不面对的人治。法律没有人治,似乎更是没意思了。

其四,法律制度的多层次执行,使人治更加复杂化,明显化。世界各国制订法律、执行法律、监督法律是分开的,因此这种体系包括执行层、督查层、监管层,每个层次均有偏差可能,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人为影响,彰显人治特征。由人制订,再由人执行,再由人去监督,还三权分立,看上去很完善,也蛮有意思。在实际的社会管理事务中,人参与的越多,越是没有法治可言,一个人出了执行问题,另一个人接着出监督问题。

一个犯法了,由公安部门去取证,这里可能产生假证、伪证,还有可能片面取证,选择性取证,还有可能销毁证据,冤假错案不发生还真是不合理,发生才是合理。法院凭证据判案,按理把证据录入机械就可以操作,可惜现在没有发明这样的机器。有法官的时代就是人治的体现,制度对人有依赖性。制度再好,执行的人决定法律制度的结果,制度化代替不了“人治”。

法律制度给社会画下一框,社会的“装修工程”是人为的。无论有没有制度,无论制度好坏,管理的全过程有人在参与,制度化不过是“人治”的一种“合法化”。不否认制度化,法治化,是因为法律制度是国家管理的工具,记住法治是工具,不是万能,完全依赖制度等于无制度,社会管理成功与否,不是取决于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而是取决于人性与文化,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制度,在美国也许执行得很好,在中国就行不通。法律制度,在清者面前它就是清;在浊者面前,它就是浊;在贪者面前,它就是贪;在正面前,它就是正。同样的道理,腐败亦不取决于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再完美,不能代替职能部门去执行工作任务。实践告诉我们,好官不是监督出来的。只要有人在操作执行制度,就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跳出“人治”。 

多少年来,人们渴望“法治化”谋求全社会公平公正,以为法律可以替代“人”,法治可以替代“人治”,以法律制度改变社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不过看上很美,说起来动听,做起来很难,结果很糟糕。说到底,法律制度不是机械程式,所有的游戏规则不能设计后由机械操作,它就是死的,只有好的人性才能激活好的社会制度,所以法治根本离不开人治。人们常犯这样的毛病:企图用法律代替道德,用制度代替人品,用法治来解决人性问题,注定是要失败的。任何用制度化代替“人治”,夸大制度化的作用,忽视“人治”的作用,对社会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是人在治理社会,准确说是人利用法律制度在治理社会,法律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很多人这个没搞清楚,以为有法律制度,有法治精神,社会治理就不要好人了,坏人也可以治理很公平公正,这话听起来很逗。无论法律怎么建立,无论体制如何优越,均存在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法律制度的建立不等于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的执行才是管理,执行的关键在人,人才是法律制度的主宰。

综上所述:“法治”“人治”法治”要结合“人治”,例如马树山案件没有“更大”的权力。宣布马树山“无罪”,是不可能得到纠正的,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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