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杀死大四学生同学不应死刑

陈中华: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杀死大四学生同学不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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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安徽灵璧县公安局发出了一份通报,显示灵璧县渔沟中学两名八年级学生在学校宿舍内发生肢体冲突,一名学生不幸身亡,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通报显示,冲突过程中无其他学生参与。呼吁大家不信谣,不传谣。校园暴力事件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校园本来是孩子健康成长、学习知识的安全的地方,为何校园暴力愈演愈烈。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在一次次的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具体的事情经过大致就是他们夫妻两人由于常年在外地打工,把孩子送到了渔沟中学读书,未来让孩子的生活学习好一点,就给孩子每学期多缴纳了800元专门安排了一个单间。但是学校却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把一名高一学生(当地的调查结果是同年级的学生)安排到了这间单人间宿舍。同时既然入住了就应该平摊住宿费,学校却私下变成了让这名同学摊300元。这也就罢了,孩子在同意后,讨要这300元时候,起了冲突,发生了不幸。

安徽宿州灵璧县的渔沟中学,有70年历史,校内有初中生和高中生,大约有4000余名学生在校食宿。而事发后,学校一直在推卸责任,于是才有了这位家长在校门前拿孩子遗照讨说法的一幕。不过无论是从家长口中还是通报之中都能看到事情发生在学校的宿舍之内,且为晚上23点左右。显然学校是无法完全推卸掉责任的,23点正常来说学校早就熄灯了,为何还会发生冲突,显然学校的管理上面出了一些问题。

而另外一个引人深思的地方就是,当地媒体在事发前一日,宣传了渔沟中学开展“治理学生欺凌,共建和谐校园”的活动。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校内学生就出事了。而在孩子父亲的个人账号中,发布了一条消息,上面说,孩子解剖初步结果出来了,是被暴力致死。一个孩子对另外一个孩子的攻击能达到这个程度,令人咂舌。到底是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我们还需要等待结果出来,不传谣,不信谣。

所谓的校园暴力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当然校园暴力也不仅仅发生在学校内部)。下面的一组数据,对于你我或许并不陌生。

【女生太邋遢引公愤遭群殴】重庆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初中女生兰兰在住校期间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愤”,5名女生对兰兰打耳光,想要“教育”兰兰,不料竟将其打成10级伤残(十级伤残最轻微)

【多人围殴女生事件】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

【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 围观者:太精彩了】11月23日下午,QQ空间、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视频,视频中一个中学生模样的女学生被两名同学轮番掌掴,视频画面之外,不时传来阵阵狂笑。视频画面中,一名穿校服的女孩站在路边上,被几名年纪相仿、身穿同样的校服的女学生轮番掌掴。记者细数了下,在短短的6分多钟视频里,被打女生遭38次掌掴。据了解,这个视频发生在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外,而打人者与被打者均为该校学生。

【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 此前被同学欺凌4年】6月10日上午,16岁的永泰县东洋中学初三学生小黄,在结束中考语文科目考试后,难以忍着剧烈腹痛继续参加中考,这才向父母道出了一个藏掖4年多的秘密:自小学五年级起,他就经常被其他同学无故殴打。8日晚,小黄再次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却被发现脾脏出血严重,于11日晚,经手术切除了脾脏。

【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小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据报道,经过走访,“副班长的王国”更多细节被披露,在事情败露后“副班长“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

记者: 喝尿,真有这样的事发生? 学生: 有,真有。 记者: 你们看到了,还是你们自己也喝过? 学生: 自己也喝过。 记者: 什么时候? 学生: 反正就是在那个地方。副班长母亲则说,副班长是被冤枉的,她认为其他孩子嫉妒副班长学习好。

【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江西南昌市教育局宣教处工作人员9月28日证实,视频中被打女生系南昌象湖实验学校学生,事发于9月25日下午放学时间,目前被打女生伤情稳定,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事发原因。

网曝视频显示,事发于一处楼顶天台,被打女生与打人女生均为初中生模样。打人者连扇被打女生耳光,而后又脚踹、拽扯头发。旁边有人拍手叫好。视频最后,被打女生脸颊红肿,鼻血流下,打人者看着她说“哎哟流鼻血了”,视频拍摄者则提醒“不要打鼻子”。

在这段全长1分39秒的视频中,被打女生被扇了32记耳光。视频曝光后,有疑似知情微博网友“原谅原来”评论说,其实是被打女生此前殴打了拍摄视频的女生,拍视频女生找人来报复。记者多次私信联系该网友,未获回复。

看到上面这些真实的案例,不管是不是家长,都会触目惊心。然而,这些只是冰山一角,校园暴力仍然在不断的发生。中国有一个成语叫做对症下药,我们生活在校园暴力的这一病态社会中,我想每个人都不会是舒服的,即使是施暴者某种意义上也是受害者,既然诊断出了这一症状的原因,那么如何下药,便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大到国家,小到你我。

对于校园暴力,应该对学生们的思想从小抓起。从小要就让孩子知道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害人害己。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让人揪心的同时,也不禁发人深思:这些花季少年为何会对同学暴力相向?这些行为有哪些危害?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的教育、家庭的配合、法制教育的跟进等一个完整且牢固的保护系统。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

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娈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也就是,未满14岁的少年,不论杀人放火,既不承担刑事责任,又要保护其个人信息,还要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不受歧视。

西方有句谚语广为人知:年轻人犯错误,上帝也会原谅。其实,这只是一句笼统的人性化的说法,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完全无条件原谅。只有严厉的惩戒,才是减少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犯罪行为最有效的他律,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是为所欲为特别是免除惩罚的挡箭牌。罚当其罪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既能够让未成年人自警自省,也能够让家长怵然而惊,更自觉地履行好监护和管教的义务。

希望未成保护法能够进行改善,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挡箭牌,现在可能很多未成年都知道自己杀人不犯法。因为有未成年保护法,也希望能够把未成年坐牢年龄降低,像很多国家九岁左右就可以坐牢,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对于“性本恶”的熊孩子,单纯靠家长教育、学校感化已经无法拯救其罪恶的灵魂,必须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后果。既然学校家长教育不了他,那么,就让法律来说话,而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惩的措施,这就成了社会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10岁为宜,同时,要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国、民、党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民、党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民、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让犯罪分子遥逍法外不是立法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近日,河北唐山郝先生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杀害其儿子的嫌疑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生。郝先生的儿子郝某华,遇害前是沈阳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一名大四学生。去年9月15日晚,在学校宿舍楼下,郝某华被同班同寝室的同学王某持刀杀害。(极目新闻曾经报道《沈阳理工大四学生遭同寝室同学杀害,家属:儿子是独生子,刚返校11天》)。

2021年9月13日晚,王某与室友张某发生口角,王某当场称要杀了张某。2021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郝某华及张某等四人找到学院辅导员要求将王某调离该寝室。学院辅导员经与王某母亲电话沟通及向学院领导汇报后,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给王某母亲打电话提出让王某走读或者休学的建议,并提出让王某母亲尽快来学校解决王某的问题。当天上午,王某母亲将此事电话告知了王某。母亲的电话让王某认为其室友对其霸凌并触及其底线,因此对四名室友怀恨在心决定将四人杀掉。

法院判决书判决上写着,2021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先后到校园内两家超市购买了三把水果刀并藏匿在自己的双肩背包内回到寝室,其室友张某等三人始终结伴在寝室。当晚19时许,王某到篮球场附近堵截另一室友郝某华,一直等到22时28分许,郝某华回寝室途经此处,被告人王某尾随靠近并确认为郝某华后,在7号宿舍楼与15号宿舍楼之间空地处,右手持水果刀捅刺郝某华腹部数刀致其倒地后,又用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郝某华的腹部、胸部、颈部、面部等要害部位,将郝某华杀害。被告人王某行凶后留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让他人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被告人王某为报复同学而实施杀人犯罪,并购买了3把尖刀,欲将同寝室4名同学都杀死,在杀害被害人郝某华时,疯狂刺扎被害人身体一百余刀,虽有自首情节,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杀人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613.5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最后写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认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杀死大四学生同学不应死刑,王某应当尽快上诉,王某被霸凌并触及其底线,杀人报仇后能主动让他人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还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613.5元。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古代私力复仇具有一定正当性,基础在于当时公力救济的不及时、不充分。当国家不能让被害人充分实现公正、感受公正的时候,给私力救济一定空间就是必要的。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如果被害人的公正通过国家司法追诉的方式得不到实现,私力救济也是很有必要的。

国家司法可以最大限度给被害人公正,这是就总体而言的。具体到个案,不排除出现公正不及时甚至不公正的情况,即使这种时候,私力救济仍不被国家司法认可的话,就会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导致被害人的公正永远得不到,最终会使邪恶战胜正义。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

“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王某是被霸凌并触及其底线,得不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杀了凶手,是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无论在哪个国家,什么国情,血亲复仇这种最朴素和原始的正义,都有一席之地。法院应当从宽判处王某,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当无法得到法律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有了王某们,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应当将王某杀死大四学生同学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给王某一个生的机会,震摄的将是所有作恶的强势,维护的是党的政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会向良性方面发展。一个法律案件的审判,表面上与每位公民无关,然而现实反映的却是每一位公民摊上王某事件后应吸取的教训,并矗立起一盏象征出路的法律明灯。

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法律也是有情的;同是故意杀犯,根据情况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王某从轻处罚,才能使权贵们不敢胡作非为,才能震慑那些有钱有权有势的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个体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自然法则,就是最后的正义。

一个没有血性的民族,是注定会像猪狗那样被宰杀的民族!这一点历史已经证明,并且被无数次地反复证明。一个没有天理的民族,是注定会遭天谴的民族!这一点还没有被证明,老百姓也不愿意得到这个证明,所以才掀起了维护天理的舆论浪潮。说到底,老百姓维护的是中华民族的未来,是中华文明的传承,是14亿中国人民的前途!

既然法律无法保护我,我何不自己来?这就是全世人的心理。王某张扣扣杀人无非就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大家讨论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以暴制暴的社会问题,还包含人性善恶问题,以及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的思辨问题。比如,我们可以因为外族入侵而合法杀人,那是为了正义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壮举。而同胞杀人却不能得到惩罚,受害者就不能用同样的暴力拿回正义?扪心自问,如果是我,也许我也会视生死不顾,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拿回属于我的正义。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也许有人会认为轻判张扣扣,会造成复仇泛滥,弄得人同兽类,国将不国。我认为,惩杀张扣扣,社会才真的会乱套了,权贵们会更加目无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导致官逼民反,党失政权国家混乱。由国家公权力,取代个人对他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是人类发展、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报复制度,只不过换了主体,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人类的复仇愿望是很难消除的,私仇丛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坏人得不到有效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所致。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要让原始的私力救济绝迹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公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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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复仇必然无止境,就看谁是最后的强者,但只信强者显然不是我们的追求;我们应该追问是谁制造了复仇的土壤,暴民并非天生,要从根上解决才能避免。最理想的当然是大家都有法治的自觉,而法治始终也能确保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靠机械司法则问题无解。如果我们真心吸取了同态复仇恶性循环的教训,真正领会了以暴制暴则暴不止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更加谦卑更加谨慎地利用好手中的司法权力,不容许存在任何的勾兑交易,只有尽量实现每一起个案的正义,法治信仰才能自然地建构起来,公众才会自觉诉诸于法律,而不是严重到同态复仇的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有法治思维成为每一个个体的自觉,尤其司法者的自觉,法治治理体系才能最终建立起来,我们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看来,这其中“执法必严”是最重要的,因为古人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执法的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他偷个自行车,拘留十天,我偷个自行车,就判我五年,这不公平。所以,张扣扣一案的重点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这个案子就结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是——我要说但是了,如果22年前,也就是1996年的那个秋天,王家人依靠自己的势力摆平了司法,根本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张扣扣今天的行为,就充满了正义感:他是在替司法说话,他是在完成当年法律没有完成的事情。他隐忍了二十多年,以自己的行为告诉了世人,什么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杀了我的母亲,那么不管过去多少年,你们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如果连这个公平都达不到,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母亲,都可以被随便滥杀。所以,如果当年的判罚不公,那么不仅是王家三人,还有当年参与办案的人,那些徇私枉法的人,他们都该死。

不让爱母亲何以爱党国,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已经终结,但留给社会的反思远没有结束。我们一直宣传祖国是“母亲”,要求老百姓爱国,保家卫国。可是一个男人连自个家园都保卫不了,如何卫国?如果连自己亲生母亲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国家这个“母亲”?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同情,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点赞。张扣扣的行为也无疑不是无缘无故的。如果没有有权有势的王家人的欺凌,如果不是张母被王家人打死,如果22年前杀张母的凶手能得到法律的应有严惩,张扣扣会复仇吗?能有22年后的这场惨案吗?

其实,正是当年法律的缺失才导致了张扣扣今天的出手杀人;正是法治不公,张扣扣才自己寻找公平;正是法律没有为张扣扣的母亲伸张正义,才致使张扣扣拿刀自己替母伸张正义——虽法律已死,但儿子尚在!司法腐败和法治缺失的欠账终归要还。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惨案注定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汉中避免,没准就会在其他地方发生。法治不明则复仇兴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但愿我们能引以为戒,不再有这样的悲剧发生!

人生在世,有两大仇不可不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就是一条狗,你踩了它,它还要跳起来咬你,何况一个人?如果我们这一点都做不到,那就连狗都不如。张扣扣的行为,充满了绿林气息,他求的是一种江湖武侠式的“公平”,就像郭靖拿着剑对郭芙说:“你伸出右臂来,你斩断人家一臂,我也要斩断你一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种公平,本来是应该由法治来给张扣扣的。

但现实,逼着他走出了这武侠的一步。相信很少人会有这种体验:在十来岁时,亲眼看着母亲被活活打死,而且凶手还得不到法律相应的惩处,这种仇恨,恐怕就算过上十辈子也无法消弭。但张扣扣背负着这样的仇恨,还是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他不杀一个女人和孩子及无关人员。他说: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只惩罚该死之人。如果当年的司法不公,那么,张扣扣的行为就是公正的司法程序。撇开这个案子,从网络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以及耳闻目睹的现实看,司法界的贪婪和腐败触目惊心,从民事到刑事很难有十分干净的地方。当人心都思佐罗的时候,法律成了空文,司法成了笑话,不正本清源光靠删贴禁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张扣扣案。如果孤立地看,他连杀三人,当然极其血腥暴力,活该枪毙。血亲复仇也绝对不是暴力杀人的理由。但张母死亡案的判决是否伸张了正义,王家的权势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王正军是否顶罪,这才是张扣扣案的原点。道理很简单。现代社会禁止血亲复仇,就是要用法律代替家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所以,法律必须确保自己是公正的。否则,禁止血亲复仇就变得毫无意义。司法若然不彰,就是美国总统威尔逊所说的“法不治时代”,民众就有理由索回自然法的复仇之权。

实施自然正义时就不可能精确计算,要么实施过度要么实施不足,无论过度还是不足,都会毫厘不差转化为高昂的社会成本。张扣扣就没有精心计算,仇家只杀了他妈一人,他却一气之下宰了父子三,这就叫自然正义实施过度的巨大社会成本。但这能怪张扣扣吗?不能,因为有限理性也是人性,其本身也是自然正义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为了降低自然正义的社会成本,就需要一个能够精确计算正义的公共法官,这个公共法官就叫国家。如果国家这个公共法官从不缺席,张扣扣还会过度酿造手刃父子三的社会成本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鉴于审理原案的南郑县法院判决书有多处疑点,判决书中列举的七名重要证人中,王富军被张福如、张丽波指为真实凶手,而杨桂英被爆料实为王氏兄弟之母,其可信度实在值得质疑。当年原案的疑点既然引起舆论哗然,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启动复查程序,排查是否有司法不彰现象。事关司法正义,事关世道人心,复查必须启动,复查必须严格,绝不能敷衍了事。

如果事实证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完全合乎正义,未满18岁的王正军就是凶手,张姐张丽波、张父张福如的指控毫无根据,那张扣扣就是一个偏执的、被仇恨冲昏脑袋的杀人凶手,当然应该由法律实施最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执行死刑也不为过。但如果复查结果表明,张母被害案的审理是有瑕疵的,没能实践司法正义,殴死张母的并非王正军,而是另有其人,那张扣扣的行为起码应该获得一定的谅解,应该像前清为父报仇的杨献恒一样,被从轻发落,判处死缓或更轻的徒刑甚至可以当庭释放。

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张扣扣这次动机很纯粹,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杀死杀母亲的仇人!中华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就是因为有了千千万万的母亲,她们不是简单的数字,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是千千万万每个家庭,简单说是孕育自己的孩子,说大了就是孕育整个中华民族!如果一个男人连孕育自己乳汁的母亲都保护不了,还谈什么捍卫家园,保家卫国?我相信天理!世间自有公道!但是这公道天理迟迟不来!这社会不能没有公道!苍天不能没眼!于是张扣扣就自己来处理这件事,维护天道!如果当年有公道,今天张扣扣就不会替天行道!苍天必须有眼!不然这社会真的就乱套了。

是否冤冤相报要取决于司法是否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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