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宽容被伤害后的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陈中华:宽容被伤害后的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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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日晚四川成都,在C6276次列车上,一个女孩独自乘坐高铁时,座位后三个座位一共坐了两大三小共5个人,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女孩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后双方发生口角,在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女孩一巴掌,女孩也进行了还击。

事后孩子家长先报警,当晚11点,女孩被传唤至绵阳市江油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下午2点半又回到成都做笔录直至6点结束。54日晚8点,双方被传唤至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凌晨3点半结束,警方依法对女孩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女孩称,在此次警方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提出了和解,她表示完全接受处罚,但不接受和解也不需要赔偿。最终,成都铁路公安局认定双方构成“互殴”。警方依据双方在事件冲突中的表现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打女孩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

57日,被打女孩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目前已申请行政复议。她表示,“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三、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具体到此次事件,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宽容被伤害后的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此事已经过去一周,在网上仍有热烈的讨论。一项23.4万人参与的调查,有21.4万人认为此事不能算“互殴”。看起来,至少在社交媒体上,这个处理“不公平”是非不分,何无公道。

南京澎宇案,王浩法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从那以后,不敢再扶摔倒路人,致使社会道德后退几十年。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也是用来衡量社会道德底线的标准。

正是由于挑战法律底线,付出的代价非常低,所以才有许多人在公共场合嚣张,非但没有道德可言,还不断试探法律红线。对他人进行辱骂,甚至动手,如果法律对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处罚不当,那么只会助长这种恶劣行径!

别人打了你的左脸,你还要递上右脸,如果还手了就是互殴,这是什么混账逻辑,法律不能让普通人、遵守规则的人吃亏,也不能让坏人做了错事还能无所畏惧,否则这法律就是错的。我建议警方撤销对女子的行政处罚,并依法严惩打人者,以儆效尤。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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