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杜绝法官枉法裁判

陈中华: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杜绝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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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专断和滥用,专断最终必然走向人治,滥用则必然滋生违法和犯罪。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专断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质很容易超越他的界限,成为专横。执法专横不仅威胁着法律的民主性质,而且对于人类社会的正义、自由、平等等基本的价值关联也构成威胁。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主体是执法人员,而执法人员是不同的个体。对于同一件事、不同的人由于其个人素质的差异,看法往往也不相同。而且即使是同一个人,对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于其情绪的差异,前后的看法也可能迥然有别。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法律的精神可能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是好是坏;取决于他对法律的消化是贯通还是不良;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受害者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在人们波动心中改变着事物面目的一切细微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命运就会随着法庭的变更而变化,成为执法人员的道德观念、推理方式或情绪起落的牺牲品,这就使人们不得不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最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还是权钱交易的柜台和窗口,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于是埋在这种表面合法性的掩饰下,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公然践踏神圣的法律,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情交易,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活动。由于“恶法非法”,这样的法律,在公民的眼中,无论其权威性还是严肃性,都极大地削弱了,而法律的效力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出来。

在没有取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前,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1、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中法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

2、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满,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要求对判决进行复查和改判。

3、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4、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职业道德,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投诉,要求对涉事法官进行调查和处理。

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

1、违背法定宗旨,是指行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2、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目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3、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共义务或拖延履行公共义务。

4、不正当的程序。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只有在程序领域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才会发生不正当的程序。

5、比例失衡。比例失衡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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