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律师在法院阅卷被关羁押室,法警违法犯罪不能道歉了事

陈中华:律师在法院阅卷被关羁押室,法警违法犯罪不能道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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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律师在法院阅卷被抢夺手机并被关羁押室”的消息引发关注。湖北省随县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此前回应媒体称,正在跟进相关情况。

9月13日,涉事律师万淼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上午,随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承及工作人员一行到其居住的酒店,就抢夺律师手机、羁押律师一事当面向其致歉。

13日晚8时许,随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9月11日上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来该院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在诉讼服务中心阅卷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该院法警到场维持秩序期间,将两人带至羁押室训诫。在上述处置过程中,法警将两名律师带至羁押室的行为不当。

通报称,目前,县委和该院已分别对分管院领导和法警大队大队长、诉讼服务中心涉事工作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并将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万淼焱律师自述,9月11日中午12时许,她和同事在随县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案卷时,法院法警怀疑她们“违反法院规定擅自录音录像”,并当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在未发现录音录像内容后仍将两人强行关入羁押室,并扣押手机。羁押近两小时后,9月11日14时多,两位律师离开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修订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7〕7号] [2017.03.09 发布] [2017.04.01 实施]: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我认为:法警违法犯罪,不能道歉了事,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随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系‘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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