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官和律师都应当,向桃格图好好学习

陈中华: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桃格图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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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上午,53岁的农民周永刚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周永刚案的平反背后,是桃格图正义坚持。于2010年逝世的赤峰中院原院长桃格图,曾坚持该案证据不足,不能下判。如果没有桃格图的坚持,周永刚的命运可能如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一般。1991年离休后,桃格图又作为律师免费为周永刚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法官和律师都应当,向桃格图好好学习。

“我和周家一无亲、二无故,为什么十多年了还总在顾虑这个案件呢?因历史上的冤假错案给我的教训极为深刻、为此牢牢永记不忘。”桃格图曾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中写道。桃格图这位院长是从基层法院书记员岗位成长起来的,曾坚持每一份判决书都亲自审阅签批。在同事的回忆里,桃格图的签发稿笔迹工整、措辞严谨。人们还记得的一个场景是,酷暑中,桃格图头顶着一块湿毛巾,认真审核判决书。

在任期间,他常说:“法院的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这句话曾影响了一代赤峰中院人。该院一名“全国优秀法官”曾表示:“桃院长的这句话让我铭记终生,时时警醒我不敢有丝毫的疏忽。”

面对周永刚案,桃格图慎之又慎。在他看来,“周永刚在刑讯逼供下,时供时推,矛盾百出”。事实上,该案在移送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周永刚时,就曾被拦下。1988年11月15日,赤峰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巴林右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并给出包含14个问题的退补提纲,其中包括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周永刚的作案时间等关键问题。

桃格图曾回忆案件程序上的不寻常之处:1989年赤峰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和中院刑事庭探讨该案,研究一致认为,“此案无可靠证据,不宜定案起诉”。而案件移送赤峰中院起诉时,中院审委会约10名委员曾开会研究,一致认为:“此案如证据充分,对被告就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毫无宽容余地。就现实材料应退回重新侦查,一定要起诉即宣告无罪释放。”

针对一些部门“如宣告无罪怕放纵犯罪,如判死刑又恐杀错,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可否判死缓”的意见,桃格图坚持“如起诉即宣告无罪”,“(如证据充足),一定要下判,即判死刑立即执行”。直到1991年6月桃格图离休,该案一审一直没能判决。

当时,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周永刚翻供了,“不是我干的”。他表示,自己遭受刑讯逼供,不仅受到殴打,还不让睡觉,“被整得受不了了”。那些有罪供述,用周永刚的话说,是“我和办案民警共同的作品”。因为到过案发现场,所以他能描述一些现场情况,但细节说不上来,这时就会“挨整”。“反映在周永刚的供述中,那些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不完全一致,在铁锹头朝向、被害人尸体方位等关键的细节上甚至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一份办案人员关于该案提取检材的说明显示,被害人尸体上提取的精斑和现场遗留的铁锨以及周永刚的衣物等物证,在送检回来后寄放在法医室,用袋子包装存放。到了出具说明的1990年4月,袋子里只有嫌疑人衣物和纱布提取的周永刚唾液,“其他检材不见,从现存的检材中也未查找出来”。后续的鉴定只能搁置。

桃格图离休一年后,赤峰中院于1992年12月作出判决,周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永刚不服,提起上诉。这份全文仅600余字的判决书,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堪称简短,其中并未列出断案的相关证据,只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认为周永刚“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应予严惩”,然而判决结果却是死缓,“并不严,显然是为了留一个余地”。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周永刚被投入监狱改造,心里反而踏实了。服刑期间,他把干活之外的时间都用来学习法律知识,写申诉材料。“我就抱着一个信念,我没杀人,我要健健康康的,这个案子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周永刚至今记得,1994年在监狱与桃格图会面。“我的案子有救了,这么一位清官来帮我伸冤。”他回忆,能感受到这位老人身上的正义感,“无亲无故的,就来帮我申诉”。2010年年底,桃格图因病逝世,去世前还在惦念这个案子。

在桃格图的努力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曾将周永刚案的有关材料,转内蒙古高院办理。内蒙古检察院也曾就本案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书,但内蒙古高院未予再审。2018年,周永刚辗转北京找律师。在北京律师三年的努力下,2021年4月13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直到今年12月20日再审宣判。

内蒙古高院在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周永刚的供述不稳定,且数次有罪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情况逐渐趋于一致,属于“先证后供”的情形,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周永刚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周永刚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周永刚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确定、唯一的结论。因此撤销原判决,周永刚无罪。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当由国家先行赔偿,然后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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