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冤假错案不能止于平反了事,应当追究办案者的刑事责任

陈中华:冤假错案不能止于平反了事,应当追究办案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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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上午,53岁的农民周永刚终于以无罪之身走出法院。过去的35年,周永刚有很多身份。他曾是难与妻子团圆的丈夫、无法尽孝的儿子、错过女儿童年的父亲。他种过地、打过零工、开过出租车、养过牛,但始终无法摆脱一个身份——强奸、杀人的罪犯。

据周永刚介绍,1988年其与同村妻子结婚。同年7月1日傍晚,妻子的两个堂妹去草场挖草药被人奸杀,二人均为十七八岁,周永刚因首先发现尸体被怀疑。他还劝阻亲属不要上前,要保护现场。警方曾向其岳父表示,“你女婿的嫌疑排除不了。”一个多月后,周永刚被警方控制,那时,他和妻子邵玉梅刚刚完婚5个多月,妻子已怀有身孕。

周永刚案平反的背后,是家人和法律人的坚持申诉。于2010年逝世的赤峰中院原院长桃格图,曾坚持该案证据不足,不能下判。如果没有桃格图的坚持,周永刚的命运可能如同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一般。1991年离休后,桃格图又作为律师免费为周永刚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时刻。法官律师应当桃格图好好学习

面对周永刚案,桃格图慎之又慎。在他看来,“周永刚在刑讯逼供下,时供时推,矛盾百出”。针对一些部门“如宣告无罪怕放纵犯罪,如判死刑又恐杀错,本着留有余地的原则可否判死缓”的意见,桃格图坚持“如起诉即宣告无罪”,“(如证据充足),一定要下判,即判死刑立即执行”。直到1991年6月桃格图离休,该案一审一直没能判决。

周永刚的妻子邵玉梅选择不离婚、不堕胎、坚持申诉。她对家人解释,当天周永刚回家后,两人曾有过亲密接触,如果丈夫刚刚实施强奸、杀人,她不可能看不出来。两个亲家翁周国瑞和邵宗林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其间,邵玉梅也会带女儿探望服刑的周永刚,囿于经济条件,一年也就两三次。

出狱后,周永刚曾看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妻子开的几张函件,让他的眼泪掉个不停。检察官在函件中说,邵玉梅“家中无经济来源,无路费,靠乡亲帮助”,在呼和浩特申诉期间以“讨吃”为生,无钱买票返家,“望列车长同志能予照顾其顺利返回”。

事实上,该案在移送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周永刚时,就曾被拦下。1988年11月15日,赤峰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巴林右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并给出包含14个问题的退补提纲,其中包括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周永刚的作案时间等关键问题。

当时,面对检察官的提审,周永刚翻供了,“不是我干的”。他表示,自己遭受刑讯逼供,不仅受到殴打,还不让睡觉,“被整得受不了了”。那些有罪供述,用周永刚的话说,是“我和办案民警共同的作品”。因为到过案发现场,所以他能描述一些现场情况,但细节说不上来,这时就会“挨整”。“反映在周永刚的供述中,那些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笔录不完全一致,在铁锹头朝向、被害人尸体方位等关键的细节上甚至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此案2021年4月13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直到今年12月20日再审宣判。内蒙古高院在再审判决书中认为,周永刚的供述不稳定,且数次有罪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情况逐渐趋于一致,属于“先证后供”的情形,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周永刚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周永刚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周永刚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确定、唯一的结论。因此撤销原判决,周永刚无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

刑事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另外,公、检、法 之间的本该相互牵制、监督功能变为相互协助服务,也导致很多类似聂树斌、胡格案的冤假错案。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当由国家先行赔偿,然后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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