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全国法院应向张家口中院、尚义县人民法院好好学习

陈中华:全国法院应向张家口中院、尚义县人民法院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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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尚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安某飞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口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6月20日,安某飞被尚义法院宣判无罪。尚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安永飞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相机一部、内存卡一个、无线网卡一个、读卡器两个、信访材料八份予以退还。

安某飞维权胜利的时间为一年八个月。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认定他无罪。尚义法院认为,安某飞作为信访人,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应向依法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其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其行为显属不当,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安某飞在互联网上对国旗图案进行随意标注,发表诋毁党和政府的言论,虽系不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安某飞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该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个案件的改判,首先得益于张家口中院敢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次,得益于尚义法院能够知错就改的态度和勇气。尽管从法律上来看,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常明显,但是本案有个难点,那就是安某长不仅在网络上辱骂了民警,还辱骂了他们的局长,并且还骂了时任张家口的市委书记。

这样的案件对于一些小人来讲,是断然不敢做出无罪认定的。周易有言,上交不谄,下交不渎,意思是对待比自己强的人不谄媚,对待比自己弱的人不轻慢。但是我们现实中很多人对待上级都是跪舔菊花,对待百姓都是耀武扬威。因此,对于张家口中院和尚义法院,能够坚守法律底线的法官们表示由衷的赞赏,全中国人民法院应当向张家口中院和尚义县人民法院好好学习。

目前,国家信访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以国家信访局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实际只起到了一个“收转局”的作用。信访工作只是“来信转转,来访谈谈”。这样的信访制度,各地方官员就会有天高皇帝远的思维,总想着,你告到中央去也得转回来当地查处,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员对上访的老百姓说道:你别说告到党中央国务院,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最后还得转回来。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导致一些遭遇不公的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国家信访局对上访的案件,绝不能犯官僚当收转局,收了转回地方查处,让当地自己查处自己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应当领导国务院的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直接查处。人手不够可以招聘,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中央直接查处,各地就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各地不敢做不公正的事了,就不会产生访民。

现在的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有各地截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截访,甚至有些上访人被监控都到不了北京,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这种情形持续久了,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要为老百姓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维稳要先维权,维权才能维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以触犯国家法律、侵害公民权利为代价,把没有精神病的访民当作精神病人非法拘禁,靠黑监狱、黑保安、黑打手等来维护的所谓“稳定”,不过是在营造幻象,这才是和谐稳定的真正敌人。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中央国务院一定要知道,任何官员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务必要意识到: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实畅通人民群众的上访渠道,是惩治腐败、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巩固政权、建设美丽而富强的中国之必要措施。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另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生的人不生该死的不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

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促进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飞自2014年3月31日至今共进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访八次,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训诫八次、被河北省尚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处罚七次,仍不悔改。在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期间,其又到北京市非访。其还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党和政府。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永飞的上访事项有关部门多次予以答复,北京市公安局多次予以训诫,尚义县公安局多次予以行政处罚,仍携带材料到北京市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指控,被告人安永飞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天涯杂谈、张家口贴吧等多次辱骂尚义县公安局民警冯某、程某2、刘占领等人,利用网络辱骂原张家口市委书记侯亮,给上述人员造成了恶劣影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笔记本电脑,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访事项回复,网络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光盘等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依法判处。

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的人民安某飞自2014年3月31日起,共进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信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八次,被河北上一警方行政处罚,其次在2016年10月27日重要会议召开期间诱到北京禁发。其还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党和政府,利用网络在百度贴吧等多次辱骂上亿民警、局长和原张家口市委书记。2016年10月29日,尚义警方刑事拘留安某。

被告人安某飞在庭审中做了无罪辩解。其辩称:1.定性错误。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只是因当地村委会贪污退耕还林款、林业局乱砍滥伐、官商勾结强占民田等事项上访维权,在中南海、天安门上访从未实施过诸如辱骂殴打他人、示威游行、抛撒传单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纯属捏造虚构。对被告人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进行了八次非访,扰乱了信访秩序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在2014年和2015年也去过上述地方上访,但因没有到当地马某接济服务中心登记,而没有按非访指控。事实是如果到马某登记,上访人户籍地党政部门就会受到扣分和处罚,就会认定是非访,而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非访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3.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训诫书系伪造。训诫书的来源不明,七份中只有一份是原件,承办民警签字不全或者没有签字,训诫书没有载明被告人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那些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4.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和携带上访资料上访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人在2014年携带笔记本电脑,是为了节省时间,边坐车边写材料,尚义县公安机关扣押后多次通知被告人及家人取回,因是非法扣押被告人一直拒绝取回,到2016年却成为犯罪证据,并根据其得出了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该证据不能采信。被告人携带信访材料进行上访维权是正常的合法途径,不能因为携带信访材料上访就认定犯罪。只有在中南海、天安门上访时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或者起哄闹事而散发、张贴、抛撒信访资料,才能证明寻衅滋事指控属实。

5.被告人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是实行舆论监督,只是监督方式比较原始初级;由于输入法的原因导致她在网上输入同音字,出现了侯亮的另一个名称,是被告人的粗心大意造成的,指控被告人“辱骂他人”是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刑法条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飞作为信访人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应向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其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其行为显属不当。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安某飞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永飞在互联网上对国旗图案进行随意标注、发表诋毁党和政府的言论,虽系不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某飞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该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该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飞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飞无罪。二、尚义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安某飞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相机一部、内存卡一个、无线网卡一个、读卡器两个、信访材料八份予以退还。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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