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检应尽快核准追诉、杀害王子耀的三个恶魔

陈中华:最高检应尽快核准追诉杀害王子耀的三个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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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11日,王子耀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十三四岁的少年。

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

被害人的家属希望严惩凶手。但按法律规定,该案能否经过最高人民检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希望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尽快核准追诉,杀害王子耀的三个恶魔。他们都知道毁尸灭迹串供了,不是处于不懂事的年龄,全国未成年都在看着这次的结果。

第1,这三个恶魔必须被判死刑,并处立即执行,他们的父母必须承受丧子之痛并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的一切损失,因为这是他们十几年来纵容的结果。凶手一天不死,那些正在观望的恶魔们就会多一天气焰嚣张,也就会有更多的老实孩子生命受到威胁。一些纵容孩子的家长就不会警醒。

第2,王子耀的班主任必须追责到底,在其位不谋其政,明知王子耀长期被霸凌,班上所有同学都知道班主任就是因为孩子是留守儿童,背后没有人给撑腰,始终是置若罔闻,漠然置之,才导致这样的惨案发生。

第3,这所学校的校长必须下课,因为在这样一种悲剧事件已然发生以后,没有任何内疚和担当,竟然说这只不过是个意外,难怪班主任不作为,因为上梁不正下梁为。既然他说是意外,那就让他的下课也成为他的意外。

第4,全国从小学到高中,无论什么性质的学校,只要是孩子是未成年,每所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召开整顿大会,会议主题就是肃清全校霸凌事件,不要再心存侥幸,不要再一门心思去抓那个成绩了。

从现在开始,一经发现霸凌事件,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开除。让霸凌孩子没有学上,家长才会重视。教育必须是家校联合,而且最终要靠家长,家长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第一,这不是孩子被打了,更不是孩子自己受不了,他走了绝路,这是蓄意谋杀。所以案件的性质已超过校园霸凌的范畴。校园霸凌是对学生造成了身体、财产、精神的损害,这是要了孩子的命。

第二,更让人愤怒的是,在蓄意谋杀同学之后,他们没有恐惧,没有悔恨,而是深挖大坑,毁尸灭迹,然后回到家照常吃饭睡觉、打游戏、上学,并能够淡定的接受办案人员的多次盘问,一问三不知的样子,差点骗过办案人员。他们对生命毫无畏惧之心,更缺乏基本的同情心。

孩子的脸被铁锹打成了稀巴烂,呼吸道里居然还有土,你信吗?我不信,这样的孩子一辈子好不了,他们如果能够长大,必定是社会毒瘤,不知道还会残害多少人。魔鬼一天不除,人间一天不宁。

第三,按理说他们还是未成年人,我们不应该如此犀利,不应该得理不饶人,但他们的父母完全没有意识。至今没有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办案人员上门询问,把人家堵在门外边两个小时,理由是,怕问话吓到他们的孩子。

这样一种态度,这么护犊子,别人的孩子已经被你家孩子给残害了,你们还把恶魔崽子当心肝宝贝,这样一种态度,谁敢相信他们的孩子会悔过自新?所以这三个恶魔必须除,是他们父母亲手做的孽。

另外,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年龄之小、杀人毁尸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也令人深思。被杀害的孩子疑似长期遭受霸凌,若学校早有关注并加以干预,不至于出现如此悲剧。很明显,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唯有惩恶,才能扬善,才能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罪犯就是罪犯,不能因为年龄大小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只要他的主观意识是伤害他人,只要他是有意而为之,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免责,老年人可以免责,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想干掉一个人,那么完全可以雇一个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对于校园暴力,应该对学生们的思想从小抓起。从小要就让孩子知道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害人害己。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让人揪心的同时,也不禁发人深思:这些花季少年为何会对同学暴力相向?这些行为有哪些危害?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的教育、家庭的配合、法制教育的跟进等一个完整且牢固的保护系统。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

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认为,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10岁为宜,同时,要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国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国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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