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的人民检察院、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陈中华:最高的人民检察院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陈中华.jpg


近日,红星新闻刊发的一则题为《河南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 省检未抗诉:他不一定行凶》的文章部分内容,说是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决定不提请抗诉”。


此案经过:2009年7月2日上午,新乡市清河集村九家村民到县纪委去反映村支书非法买地和严重贪污的行为。次日的凌晨1点,村支书的儿子许某带人报复,许多人被打,其中常卫云被打成了轻伤。报警之后警方也出具了传唤证,可许某单位表示许某出差了,村委会也称许某不在家。等到警方再次见到许某时,却是在常卫云的家里。


事发当天是7月19日,常卫云在医院养伤,儿媳也因为快要生产不在家。家里只有丈夫、儿子和女儿三人。常卫云接到女儿的电话,说来人了"在砸门"。接着当晚9点半到12点,常卫云打了27通报警电话。据当地村民讲,当天晚上有五六个人跺张家的大门,还有人在爬墙。这些人进了门后,传来了打架的声音。混乱中村民们看到常卫云的儿子跑了出来,后面几个人追了出来,但很快又回到了常卫云家里。而张好峰躲到了二楼,直到民警到来。随后他被警车接走,和自己的儿子一样,再也没有回到过家中……


QQ截图20201115142831.png


但是在与许某同行的赵某和李某的描述里,事情完全是另一副样子。两人说,晚上九点多,许某开车和他们两人到常卫云家附近之后停下了车。许某独自下车,前往常卫云家。在门口,许某喊叫并且用力击打大门。至今,还可以看到门上的金属把手的扭曲,看到大门被破坏的模样。两人在胡同里听到常卫云家中的打斗声,便拿上刀从车上下来(这明显是有备而来的)。路上遇到了一个跑出来的人,李某追着那人砍了两刀之后,继续和赵某一起往常卫云家走去。他们到院子里的时候,许某已经倒在了地上,两人将他扶了起来,并且报了警。他们说,当时周围没有围观者,他们想叫人帮忙抬许某都没有一个人。


事发之后的常卫云一家,儿子和丈夫被抓,女儿精神出了问题,儿媳又生下孙女,所有的重担都压在了她的肩上。但这一切都没能击垮她,反而让她更加坚强。常卫云的律师表示,常卫云曾在河南某大典会场上,抱着当时省委书记的大腿,请求查办此案。书记让保安不要为难她,并让相关部门调查案件。而相关人员未回应此事。很快,非法闯入常卫云家的赵某和李某都被捕。但两人不久都被释放,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理由撤回了起诉。


常卫云说,2010年3月12日第一次开庭,许家人甚至公开殴打张好峰的代理律师和法官。而在死刑判决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许家人对许多相关村民与证人进行辱骂和追打,甚至闯入村民的家中。不过,此事未经官方核实。2020年11月3日,河南省检察院电话告知常卫云案件无明显不当,调查后决定对此案不抗诉。听到这个消息的常卫云感觉自己"天都要塌了"!但她表示自己一定不会放弃,会坚持到底,相信正义会到来。


河南省检所出具的这份《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令人感到诧异。当然,张好峰父子打死了私闯民宅的许振军,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也有可能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但最终的定性,司法机关应结合案件当中的诸多细节进行判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针对私闯民宅的许振军,法律赋予了张好峰极其家人正当防卫的权利。然而,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面临的却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本案中,张好峰父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遵循科学的司法判断逻辑。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更深夜静,老人小孩需要休息,案发前17天,已有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的先例,张好峰父子俩做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许振军等人一直捣门却不肯离开,张家把灯拉灭了也许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不是“土匪”、“恶霸”,黑灯瞎火的,相信一般人没胆再闯进去。对方如果没有闯进去,他们肯定也不会持械主动出击,等许振军一伙不再骚扰,自行离开后,他们才敢睡下,这正是张好峰父子俩想要的结果。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张家将灯拉灭后,许振军等人闯入所面对的可能只会有以下三种情况:1、张好峰父子俩已经躺在床上睡觉;2、黑灯瞎火中,一家人围坐在某个房间屏住呼吸,等待许振军一伙离去; 3、张好峰父子俩准备好器械,把“入侵者”痛打一顿赶出家门。如果是前两种情况,这伙人要么将张好峰父子俩强行从床上拉起,要么把张好峰父子俩叫到外面去,还有可能砸他们的家。可想而知,这对于张好峰的家人会造成多大恐惧!笔者倒觉得,从后面事件发展的态势来看,张好峰父子选择的方式也许是对的。或许是因为灯拉灭后院子里黑,许振军的同伙才不敢冒然跟随他闯入,否则,死的极有可能就是张好峰父子。


因此,自许振军摸黑闯入张家,张好峰父子俩的行为就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正当防卫的1、2、3、4项要件。固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现在我们再来讨论本案是否具备构成正当防卫要件5、即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然河南省检认为,本案只有许振军一人受到严重创伤,从现场环境、力量对比、受伤人员、损伤分布、伤情程度、所持工具等因素合理推断,无他人参与阻拦、殴斗的迹象,可以排除许振军同伴李某强等第三人参与前期打斗的合理怀疑。


但本案就算依据上述说法,也不难推测,许振军的同伙有参与捣门、后期打斗等行为。说明他们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张好峰父子俩与许振军在黑暗中打斗,是很难判断其门外的同伙何时会闯入?且许振军闯入受到攻击后,如果及时往外逃,也不会丧命,之所以敢于将自己置于险境,正是由于其盲目自信门外同伙会及时出以援手,到时会立马改变打斗现场双方的力量对比。倘若是这样,对于张好峰父子俩来说,后果将不堪设想。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正对不正的方式造成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司法人员审慎考量现场的客观环境、行为人紧张、应激的精神状态,从鼓励正当防卫行使的立法目的出发,而不能机械地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侵害后果与防卫人行使防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比较,除此之外,还要考量如果防卫人不行使防卫权而出现的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后果情形。


司法绝不可以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张好峰父子二人的行为,再怎么说至少不会被判处死缓。可是从新乡中院的畸重判决,到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检立案复查后的奇葩结论,对于这起似乎有导向性的案例裁判,真是令人费解!   从新闻报道中看,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僚主义作风相当严重,这起事因举报者受到暴力报复、具有导向性的案例,怎么能不直接查办,反而交给有明显偏护权贵的当地司法机关查办。在目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人民有冤时,没有上级的直接查办,是根本得不到解决的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的初衷,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应当尽快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陈中华


复制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 - 副本.jp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