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兰州四个狱警打死一个犯人,不应仅判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陈中华:兰州四个狱警打死一个犯人,不应仅判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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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法院就兰州监狱四名狱警虐待服刑人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人虐待监管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6年或4年有期徒刑。

2013年3月26日,服刑人员马龙突然死于兰州监狱。事发当天下午,四名涉事狱警统一口径,称马龙从凳子上摔落,不治身亡。之后,马龙的尸体被匆匆火化,监狱以补偿6万元的方式与家属私了。

马龙死后的十年间,不断有“知情人”联系马龙家属,称马龙在狱中被殴打身亡。十年来,兰州监狱、兰州市检察院对马龙之死进行过四次调查,但均未能有所突破。直到2021年,在最高检要求下,案件异地管辖后得以查办,马龙在狱中遭四名狱警殴打后死亡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2023年8月29日,该案在白银市景泰县法院开庭审理,四名涉事狱警站在被告席上,供述了过去10年编造谎言、对抗调查,隐瞒犯人死因并“毁尸灭迹”的经过。记者了解到,这四名狱警分别是:时任兰州监狱第二监区的监区长马志强、副监区长卢兴亮、副监区长葛小军、分监区长李文杰。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死者马龙的姐姐马惠英和家人表示不服。依据《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残、致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马惠英表示,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庭审中,四名狱警均承认,马龙被打致呼之不应后才送医治疗。站在被告席上的马志强说,这些年他心里也备受煎熬,他一度觉得,马龙的尸体被火化后,就再也没有人知道马龙真正的死因了。

依据《刑法》第248第规定,殴打、体罚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但景泰县法院经查认为,马龙死后,尸体即被火化,现无法查明马龙的致死原因,故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在案证据看,马龙死因无法确定,应归因于马志强等四名狱警利用职权故意掩盖、隐瞒殴打事实,且兰州监狱敷衍调查,兰州市检察人员涉嫌包庇。这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认定马龙死因的客观证据灭失。景泰县法院将举证不利的后果强加于被害人、让四名被告人享受了“疑点利益”,对死者并不公平。

马龙的姐姐马惠英表示,判决书中至今没有查清“违禁品”究竟存在不存在,此外,她曾发现有人冒用其姓名在《患者死亡通知单》上签字,此次庭审,法院没有查清是谁假冒了她的签名,她对判决认定的事项不予认可。她认为,在不查清以上问题的情况下,四名狱警殴打马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目前,她已经委托律师,准备申请抗诉。

我认为:四个狱警打死一个犯人,知法犯法,应当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这些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往往都是止步于国家赔偿,也就是说,由国家财政拿出“巨额”赔偿金发给受害人后就结束了,而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却不会被追责问责。即便是有些人被追责问责,也只是轻描淡写,很少有因为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金应当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部承担,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法人员必须要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

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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