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参与非法拆迁的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陈中华:参与非法拆迁的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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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


近年来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案、命案时有发生,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政府形象严重受损、社会和谐稳定遭致破坏。暴力拆迁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责任,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总结违法强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 民事责任


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总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 行政责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 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中拆迁方涉及刑事犯罪的一般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构成私闯民宅罪。《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诽谤的手段对被拆迁人的进行人身攻击的,构成侮辱、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三种责任并非只能适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间是交叉或互补的关系,当出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合用。


备受关注的太原拆迁命案,就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死刑等徒刑。


2010年10月30日凌晨2时半左右,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古寨村村民孟福贵和邻居武文元在以“邻里互助、保卫房子”为目的的深夜“值守”中,被拆迁人员活活打死。武文元以屏息装死躲过一劫,手臂受伤。这起因拆迁而起的命案引起舆论哗然。


该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历时3天的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7名被告人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海东死刑,被告人武瑞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彦忠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两年3个月、缓刑等徒刑。


法庭认定,201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海东等人携带镐把进入武文元家中,张俊奇用砖头砸向孟福贵,孟福贵在反抗时,被高海东用镐把猛击头部而亡。武文元则被高海东用镐把打倒。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武瑞军等人同时还被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房屋损失费用36723.40元。

“凶手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只是被公诉的这17名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庭审时,被告人武瑞军当庭检举太原市晋源区副区长计建中和金胜镇党委书记张兴旺“事先授意”、“事后送钱”、“密谋顶罪”,之后,涉案被告更当庭曝出“警方要求作假”的内幕,检方未作任何表示。


据了解,拆迁命案发生后,计建中已被免职并立案待查。在“10·30”拆迁血案的被告名单中,也没有他的名字。孟建伟代理人认为,针对孟富贵、武文元两家房屋的强拆,是由晋源区“滨河西南延工程指挥部”授意下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武瑞军的妻子等人在法院门口嚎啕大哭。武瑞军妻兄阎先生对记者说:“武瑞军实在太冤了,他不是组织策划拆房的人,他是在执行政府指令。判决书里说他‘为牟取经济利益,召集其他被告人对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他牟的什么经济利益?他只是完成政府给的任务,挣政府支付的那点钱。”


我认为:导致1死1伤严重后果的各方,均应为此承担刑责;检方仅仅对武瑞军和其手下保安人员提出指控,无论是犯罪事实还是细节,均被证明具有明显包庇嫌疑,应予纠正。


另外,“如果法庭上出现新的情况,尤其是供出幕后凶手这样的重大情况,法院应该暂时中止审理,检察机关应该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有义务查清真凶,对于庭上被告人的供述要认真调查,情况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情况重新提起公诉。如果确实如被告人所说那样,不了了之是不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违法强拆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某些司法机关在该领域不作为,不仅使得公民权益受损得不到救济,而且极大地戕害司法的公信力。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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