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公开劳荣枝案庭审视频,给吴丹红律师一个公道

陈中华:公开劳荣枝案庭审视频,给吴丹红律师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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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丹红律师,网络上一边倒的声讨,其实大可不必,无论劳荣枝怎么罪大恶极,她该享有的法律权利都应该赋予,这是体现司法公正,法律进步的里程碑,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国家是慎之又慎,就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想想呼格吉勒图,大家就明白了。

 

近日,一份立案通知在网上流传。通知显示,江西高院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技辩护人期间,通过个人账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

 

吴丹红律师回应:网传立案通知是真实的,但被投诉违规炒作案件,诋毁办案机关一说并不认可。我没有炒作,过了大半年再来投诉我,如果说我炒作,当时怎么没有人说?吴丹红表示,自己在代理劳荣芝案件期间,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微博、微信上都是转发其他律师文章,也为自己撰写过关于此案的文章及评论,还是我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具体诋毁什么了?如果诋毁了,那合议庭当庭为什么不制止?关于劳荣芝案件,我曾发表多篇评论,指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发表这些评论并非因为我同情劳荣技,而是因为在我看来,越是重大的、受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审理时越需要高度审慎,确保在所有审理环节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让判决结果成为全民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反之,则很有可能成为反面教材,让公众对司法产生疑虑。

 

而关于吴丹红被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等相关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我也同样不对吴丹红表示同情,但我希望弄清楚他究竟在哪些地方违规了,这些违规对案件的审判构成了什么影响?江西高院发函反映情况的做法又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既然说吴丹红在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具体诋毁了什么?是真的诋毁,还是出于某种情绪发表了激烈的言辞?既然说吴丹红通过个人账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那这种文章是原创还是转发?律师有没有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转发他人对案件的评论性言论?

 

2023425日,吴丹红通过个人自媒体账号进一步表态,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呢?还说我在法庭辩论中诋毁办案机关,这么迫不及待干什么?安安静静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结果不好吗?

 

吴丹红律师提出的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正视而不能回避。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告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他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证据宣传,这实际上就是舆论审判判前定调的。而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损于法制尊严,也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法院不应该也不能够接受这些因素的干扰。劳荣枝是女魔头还是假装白莲花,都应独立做出法律事实的认定与评判,而不能审前先判,更不能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吴丹红作为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首先是无所畏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情据理、据法立证。即使舆论汹涌。愤滔滔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非法证据排除、孤证不为证等基本的刑事律准则,面对对自己当事人的所有指控,都不可能也不能够退却半步。在法庭之上,律师绝不是无条件配合公诉方、审判方演双簧戏的变脸演员。否则,何以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何以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又何以对得起律师的职业尊严?如果身为律师而没有这些认知,他怎么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怎么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怎么推动法治的进步与文明提升?


目前,根据立案通知,北京市律协要求吴丹红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此,吴丹红表示,目前自己并未着手,通知中没有附件,没有具体指出问题,何以申辩呢?如果说只是笼统指出问题,我也只能笼统回应。笼统对笼统,双方是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交锋的主要焦点无外乎是两个,一个是个人账号发文的问题,这个好办,发表什么都是有痕迹的。关键是第二个吴丹红有没有诋毁办案机关?吴丹红建议公开庭审视频这个视频应不应该公开?能否获得批准?我们拭目以待。我相信必能水落石出,尘归尘,土归土,究竟谁有错,让公众心里都有数。希望江西高院尽快公开劳荣枝案的庭审视频,吴丹红律师一个公道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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