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侵犯人权、民主权利

陈中华:侵犯人、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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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各罪罪名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处。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即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过失的前提必须是对致人重伤的危险进行预见。同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时,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仅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能预见他人死亡的危险,不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本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刑法上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机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一般的殴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中国刑法根据健康损害的程度,把伤害分成一般伤害和重伤两种。重伤指:

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面部变成难以恢复的丑陋形状)的;

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如造成耳聋,一目或双目失明,有口不能讲话等;

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内脏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险的大出血等。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伤势轻重,以伤害当时的情况为主,结合考虑案件判处前的治疗情况。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有原则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因伤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后者则是故意致人于死,死亡是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的。

2.过失致人重伤罪

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如2人打闹,1人失手将对方眼睛打瞎。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必须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过失的前提必须是对致人重伤的危险进行预见。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满足本罪的犯罪主观要件,不构成该罪。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以及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侵犯妇女性行为自由权利以及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奸尸,即奸污妇女尸体的,不构成本罪,但满足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的,按侮辱尸体罪论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如果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下流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不构成本罪,满足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的,按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的手段有多种,主要的是暴力(如捆绑、殴打、强压等)和胁迫(如以殴打、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此外,还可能用其他手段。明知患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和呆傻的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的,均以强奸罪论处。《刑法》规定,在犯罪对象是幼女时,即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人以上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强奸同一妇女。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在认定强奸罪时,还要注意区分强奸罪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不正当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能以犯罪认定和处理。还要与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由于某种原因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二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三是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四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这种通奸关系,而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还要注意区分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的界限,求奸未成是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但是女方坚决拒绝而使男方未得逞的情况,不应当以强奸未遂认定。 

2.强迫妇女卖淫罪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卖淫。利用金钱、物质引诱妇女卖淫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诱妇女卖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卖人口罪

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被拐卖的对象,可以是他人家庭中的任何人。但在实践中,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贩卖行为,即把他人骗到手里,转手出卖。拐骗手段有多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而可能同时触犯的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2、3、4、5款分别作了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另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拘禁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动,如把他人锁在屋子里,不准其外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非法管制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吓,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5.非法搜查罪

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经合法批准,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非法进行搜查。这种搜查可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也可能是秘密进行,对定罪无影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至于是什么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强行搜身的,按抢劫罪论处,不定非法搜查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非法侵入住宅罪

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为。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例如,闯入他人家中,无理搅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其退出即行退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为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图实施的犯罪论处,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犯罪方法有暴力,如当众羞辱;强使被害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当众往被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还有其他方法,如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的言词,或者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构成本罪,必须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诽谤罪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与侮辱,基本性质一样,区别在于:

①侮辱的手段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诽谤只能用口头、文字的方式进行;

②诽谤不是一般的辱骂,而是捏造并散布某种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具有较大的欺骗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侮辱、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1.刑讯逼供罪

本罪的对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至于该人是否确实有罪,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肉刑(吊打、捆绑、使用刑具等伤害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罚站、不准睡眠、冻饿、日晒等折磨人的方法)逼取口供。审讯人员采用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方法取得口供而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不构成本罪。刑讯逼供,往往造成人犯身体伤害,如果造成重伤、残废,则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不定刑讯逼供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有审讯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2.伪证罪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实施本罪,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指对决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量刑轻重有关系的情节。对无关紧要的情节提供伪证,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犯罪人。如果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者由于业务水平不高、一时疏忽等原因提供了与实际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不构成本罪。

3.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行为。本罪不仅可能使无辜者受到错误处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即把虚构的犯罪事实强加在被害人身上。某人已犯有某种罪行,又捏造说他还犯有另一罪行的,仍可构成本罪。诬告陷害,通常表现在向司法机关或所在组织作虚假检举揭发,包括署名的、匿名的或化名的;但采用假冒他人名义书写、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用其他方法栽赃陷害他人的,一般也按诬告陷害论处。诬告陷害罪都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的;为了邀功请赏或其他个人目的,谎报情况但未检举具体人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发生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错判,均可构成诬告陷害罪。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破坏选举罪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多种破坏行为:

①针对选举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如用上述手段使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举舞弊活动或阻止选举工作人员执行选举职务等;

②针对选民实施的行为,如强迫或者贿赂选民违反自己意志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或阻止选民投票等;

③针对选举活动实施的行为,如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2.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和批评人,犯罪客体是公民进行批评、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报复陷害的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往往同时采取多种手段,从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其他方面,对被害人进行严重的打击和迫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而未以滥用职权为手段的,不以报复陷害罪定罪,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理。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指信仰合法的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用暴力、威胁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阻止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民族风俗习惯,破坏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举行的正当活动等。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隐匿指把他人的信件加以隐藏。毁弃是把他人的信件撕毁、烧毁、丢弃。非法开拆是偷看他人信件内容。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的;手段、动机特别恶劣的;屡教不改的;引起严重后果的,等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成自己的信件加以开拆的,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普通公民。邮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刑法另有专条处理(见渎职罪)。

刑法法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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