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管好狗关键在于管住狗主人,狗咬人狗主人犯故意伤害罪

陈中华:管好狗关键在于管狗主人,狗咬人狗主人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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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日崇州微信公号发布的最新通报,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星期一发生一起女童被狗咬伤事件。事件发生后,崇州市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

工作组查明,星期一上午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被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星期二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狗不牵绳就出现在小区里的画面

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通报还提到,受伤女童已于星期一23时许转至成都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另据极目新闻引述参与会诊医生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介绍,受伤女童整个右侧身体有20多处咬伤,最长的伤口有8厘米。目前最大的危险是来自腹膜后右肾损伤及它所形成的血肿。经过讨论,医生一致认为如果现在做手术探查,丢肾的概率非常高,所以最优选择应该是保守治疗。

崇州警方星期一通报,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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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是新闻学理论中用来形容新闻“反常性”时一个十分贴切的比喻。但,日常生活中,“狗咬人”事件却频频见诸新闻报道。这类事件成为新闻时,往往具备一些引爆点,一则对被咬的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是致死,社会影响恶劣;二则“狗咬人”事件中狗主人的表现“嚣张跋扈”或者是狗主人身份特殊;三则是有关部门在“狗咬人”事件中处理不力,或是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或是职能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打太极”,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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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狗关键在于管狗主人,这是在汲取以往类似事件教训中,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要让“狗咬人”不再成为新闻,就要对狗主人作出严厉约束,绝不能每次都以“赔偿”“道歉”了事,这根本起不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狗咬人”事件绝不能等闲视之,尤其是对于大型犬、烈性犬来说,轻则吓人,重则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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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人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对于犬只管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或者是地方性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并且还在不断出台、补充。但纵观现实,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于有一些人文明养犬的意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规范养犬观念不够,落到根子上,还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城市对犬只管理不严,执法没有落到实处,粗放式管理,或停留于“纸面管理”,空对空,法律没有露出“牙齿”。

网络上有一些网友对狗表现出反感,需要重申的是,“狗咬人”,狗无错,人之过,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每当“狗咬人”恶性事件发生时,社会舆论就有声音吁请“狗主人入刑”,这一诉求和呼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不要再让无妄之灾突然降临在每一个无辜生命头上,不要再让“狗咬人”成为新闻。

我认为:遛狗不牵狗属于故意伤害他人,应当追究狗主人的故意伤害罪,并追究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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