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刑讯逼供者罪大恶极,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中华:刑讯逼供者罪大恶极,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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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讯逼供可追溯到古代,早在周代的典籍中就有相关记载:“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据郑玄的注解,掠指的是殴打虐待人的行为。“肆掠”即现今所称的刑讯。各个朝代都规定了合法的刑讯工具,如唐朝使用的囚杖、宋朝使用的荆子,以及清朝使用的竹板或夹棍等。这意味着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这些刑具是合法的。

汉朝重用了张汤、王吉和周纺等人,被称为“活阎王”。武则天时期的来俊臣是一位残忍的官员,不仅以同样的手段对待他的同伙周兴,还创造了成语“请君入瓮”。他还著有一本名为《罗织经》的令世界震惊的著作。这本书不仅是一本用来欺骗和伤害人的手册,还是一本刑讯逼供的指南。

其中收录了各种刑讯手法,如“凤凰晒翅”、“玉女登梯”、“仙人献果”、“突地吼”和“死猪愁”,这些手法的科技含量远超过了“躲猫猫”。在审讯前,来俊臣通常会带囚犯参观刑具展示室,囚犯们看到后很少有人能保持镇定,大多都会腿发抖、冷汗直冒,精神崩溃,即使是清白之人也会乖乖认罪。明朝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等机构进一步发扬了《罗织经》的精髓,不知道又有多少冤魂在酷刑之下丧失了生命。

古代历史上存在着无数令人痛心的刑讯逼供的案例,然而也有一些勇敢的人挺身而出,为这残酷的做法带来了一丝温情。一些明君通过法律来限制刑讯逼供的使用。《秦律》规定:“最理想的情况是能通过询问供词来查明案情,而不需要使用酷刑;而使用酷刑却无法获得案情的,则是较差的做法。”根据这一原则,秦朝进一步对审讯罪犯做出了规定:“在审讯案件时,必须先充分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并记录下来……如果对方仍然不承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施以体罚(如笞打和鞭挞)。

在东汉时期,一些官员如王吉、周纺等成为司法领域的“活阎王”,东汉时期的拷问残酷程度和司法黑暗程度不难想象。章帝刘坦曾在一份诏书中引用《律》的规定:“对于拷打的手段,只能用鞭挞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只有对涉嫌抢劫的犯人才可以在审讯中使用刑罚,其他类型的犯罪不得使用刑讯逼供。

尽管有法律来限制,但仍然存在许多官员为了提高破案率而钻法律漏洞,制造了许多悲剧,这引起了人们的愤怒和不满。正因如此,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人物,他的出现闪亮登场。

东汉和帝皇后邓绥是历史上一位勇敢的人物,她先后迎立殇帝和安帝,担任皇太后近16年,执掌政务期间展现出非凡的智慧。她不仅进行了6次大赦天下的宽大举措,还亲自审问囚徒,平反了许多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在她的努力下,有36人免去了死罪,80人得到了宽恕,同时还对16名以泄私愤为由进行刑讯逼供的官吏进行了严惩。

如果说邓太后是以个人力量点燃了古代反对刑讯逼供的第一束光芒,那么隋文帝则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首次全面规范了审讯工作,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皇帝。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期宣布:“废除苛刻的法律”。根据前朝的旧律修订刑律,注重公正和平等,并废除了以前的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残酷的刑罚。

隋文帝下令废除了以前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采用“屈打成招”的方式,公开反对“刑讯逼供”。根据《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对讯问囚徒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执行刑罚的主体和对象,以及审讯过程中法官的不得更换等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废除了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以及许多酷刑如徒刑和杖刑等,并且废止了灭族的惩罚。制定和修订了简明的刑律,这些规定基本上为后来的唐、宋、清等朝代所遵循。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皇帝。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并通过勤奋的思考政治问题、精心策划和治理,实施了开明的统治。他不断减轻刑罚,在前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和修订了简明明了的《开皇律》。该律废除了一些残忍至极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并规定"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的处罚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草率行事,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的残酷性和野蛮性减轻,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仅在当时具有极其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近年来,不断有冤假错案被纠正。在这些案件中,刑讯逼供迅速为悬案画上句号,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也夺走了蒙冤者的人生。最近张玉环的案件是震惊了非常多的人,很多人对此都是非常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张玉环表示自己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几乎所有冤案都有刑讯逼供,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长久以来,刑讯逼供被世界各国司法界认为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一直被明令禁止。中国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该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制度,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十分困难的。

一直以来,各地都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导致部分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冤假错案所以会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案件侦查阶段,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所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不真实的口供,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受到误导,从而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唯有在公安侦查环节切实防范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才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而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会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主观上的原因是为了尽早破案,缓解自身破案压力,乃至经由破案立功受奖、获得升迁。客观上的原因则是因为尚未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导致公安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部分公安人员于是为了尽快“破案”,有肆无恐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而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公安人员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就会留下证据,这样也就有利于遏止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便案件到了审判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受过刑讯逼供,法庭只要调取公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就可还原事件真相。如果公安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不但其采集的“证据”会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而且相关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样也就有利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即便全面建立了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到刑讯逼供时,部分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以“监控坏了”等理由,试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这就要求在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同时,经由立法确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公安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立了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公安机关提出“监控坏了”,就将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监控坏了”为由,掩盖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令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举证十分困难。当被刑讯者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控告曾遭受刑讯逼供时,往往因时间久远而丧失了调查条件。加之侦查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原因,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能够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三份,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权第三方分别保管。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

另外,刑讯逼供者罪大恶极,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依法加大追责力度,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纵观这些年来 ,我国法治社会的刑讯逼供者的成本代价实在太低,以至于刑法对于刑讯逼供者的惩罚法条也形同虚设,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象呼格案,如此年轻的生命被逼死(残酷用刑的嫌疑不能排除)冤杀,相关办案人员竟然只落得个警告处分,而其它影响重大的冤案刑讯逼供者呢,不要说至今逍遥法外,就连个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公开看到。

2005年5月,河南商丘因侦破“5•4命案”,刑警梅舰、赵礼鹏、沈其才、蒋涛对嫌疑人丁XX 审讯过程中,以捏睾丸、香烟烫,及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对丁实施刑事讯逼供,迫使丁XX 作出故意杀人的虚假供述,导致丁XX 因涉嫌故意杀人等罪名被依法逮捕。后“5•4命案”告破,该四名刑警被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却认为,其行为与领导安排、指挥及破案心切的急功近利心里有一定关系,且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犯罪情节较轻。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而判决四名被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稍懂法理常识的社会人们想想,该案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理由成立吗?该判决还有公平与正义吗?

2010年,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有关部门带走控制调查遭逼供,获释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释放好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刘德山案就是司法审判无视审查刑讯逼供之因果报应的一个最大讽刺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等法规明文规定,刑讯逼供犯罪量刑三年以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比照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地直至判处极刑。躺在纸面上白底黑字的法律是公正的,但落到执法者手中行使之时,却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无法维持公正。如果我们依然还要强调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的话,除了加重刑事案件审判、在审查案件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节事实的审理程序实体方面机制建设之外, 又何不掀起一场秋后算账式的、全面排查历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当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让以往的案件当中的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也无处遁形地受到追诉,从而严打刑讯逼供、震慑司法腐败。

我认为,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必须要从严追责问责。冤假错案一旦形成,对一些人的人生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张玉环被羁押二十多年之后无罪释放的消息让很多人唏嘘不已。 正义是等来了,但无疑已经迟到,迟到的正义就打了折,张玉环及其家人沧桑的境遇很清晰地折射出了这一点。 都说正义不会缺席,我想这不仅是针对张玉环这样的受害者,对于那些在审讯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同样要以正义之名追究责任。 还有,当初导致张玉环被判刑的那个案子,既然张玉环不是凶手,还是要尽力找到真凶,这个案子也需要正义来结案。正义就该是标准的配置,不缺席、不打折也别迟到 。

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我认为: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承担全部赔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依法追责严惩,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加大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

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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