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冤案纠正绝不能靠运气、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

陈中华:冤案纠正绝不能靠运气、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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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法官赶出法庭时有发生,近日,7名亲历律师称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黑案期间,由于多名被告人当庭控告审讯时遭到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就此发问,被法官阻止。律师当庭提出该法官回避,没想到,当庭女法官竟下令将律师赶出法庭。无论错在何方,这都是一次挑战法律尊严的严重事故。我们这些年看到的冤假错案中,一个共同的原因是律师的作用没发挥好,“要么没有让律师说话,要么是律师的话没有被认真考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以下是二十件影响重大的冤案的平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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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冤案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据了解,最高检、最高法每天的申诉信访量都大到几百上千件,绝大多数申诉都被批转地方司法机关或原处理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通常都是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如聂树斌案,即便出现真凶,河北省高院依然驳回聂树斌母亲的申诉,直到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审查。申诉人都寄希望于“两高”能够直接受理,只有他们才是“包青天”,导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回到了人治的老路。其情形犹如清末的“杨乃武案”,杨乃武姐姐多次越级进京告御状,引起慈禧太后重视交由刑部再审纠正的。现实中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就形成了基层没事干,“两高”干不过来的怪现象。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另外,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几乎都有刑讯逼供,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佘祥林冤案中,同样存在刑讯逼供。

2005年4月13日上午九时,随着一声法槌的落下,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11载的佘祥林重见天日,被宣判无罪。在佘祥林蒙冤的这11年中,错过了太多太多他人生中最重要的事,因为他的入狱,母亲含恨离世,没能给母亲养老送终。同时,家中唯一的女儿因此也没办法上学,只能辍学外出打工。这11年不仅仅对于佘祥林个人来说是一场悲剧,对于整个家庭来说也是沉重的。

所幸,佘祥林终于沉冤得雪。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当佘祥林的冤屈被洗刷时,那些造成他入狱的人也将会受到惩罚,佘祥林出狱之后,一位重要领导辞职,甚至连当年经手该案件的一位民警也顶不住巨大的压力而自杀。那么,在该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猫腻呢?谁又是这起冤案的罪魁祸首呢?亡妻归来,罪行不攻自破。

2005年3月28日,随着一名女子的到来,整个山村都沸腾了起来。只见这个女人扑通一声跪倒在目前的身前,泪眼汪汪地望着她。而当母亲在昏昏欲睡中看着面前这个女人时,顿时激动地叫出了声。

母亲不敢相信此刻在她面前的正是她那已经逝世11年的女儿张在玉。随着母亲惊恐的喊叫声顿时引来了一些村民的围观。而当大家定睛一看,直惊呼:这不就是11年前死去的张在玉吗?

那么,11年前在这个女人的身上到底发生过什么事呢?这一切还要从头说起。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张在玉和丈夫佘祥林组建了幸福的家庭,两个人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很是滋润。

佘祥林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也算是国家单位的人,而她本人也在当地一家机械厂工作,所以一家人的日子过得还算富裕。

但这一切随着丈夫的“出轨”被无情打破。在那个年代,出轨是少有的事,所以当人们得知佘祥林出轨的消息之后,整个小镇都传遍了,而这一切也果不其然传到了张在玉的耳朵里。一时间,张在玉无法接受丈夫出轨的事实,平日里老实巴交的人,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呢?

虽然眼前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但她想到两个人已经有了孩子,便开始苦口婆心劝丈夫回心转意,希望为了女儿,能够继续和她生活下去。但当她使出浑身解数让丈夫回心转意,却始终都不能令丈夫妥协,两人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而张在玉的精神上也受到了刺激,变得越来越不正常。

有一次,张在玉带着女儿来到派出所看他并留宿了几日,但有一天当他外出回来后看到妻子死死地掐着女儿的脖子不放还不断地捶打着她,佘祥林赶紧上前阻拦,将女儿抱起来呵斥她不要这样对孩子。

而此时,张在玉好像才刚刚缓过神来,茫然地看着佘祥林问他是谁?佘祥林这才发觉妻子的精神可能出现了问题。一日,佘祥林打算去乡下朋友的家中借点钱给妻子看病,回到家中后发现已经睡了,于是也和女儿躺下呼呼大睡。到了凌晨两点半,佘祥林突然惊醒,转头一看妻子又不见了踪影。

那么,为何佘祥林最后会被认为是罪犯呢?其实,在妻子刚刚失踪的时候,佘祥林并没有报警,他认为在这样的一个小山村自己是完全可以找得到的,但随着时间一长,佘祥林与村民翻遍了整个山村都没有找到张在玉,不得以之下,佘祥林这才报了警,但警方出动警力之后也仍然找不到张在玉。

然而,就当一切陷入困境之时,一个女尸的出现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也改变了佘祥林的命运。就在张在玉失踪的三个月之后,一位村民在村里的池塘中发现了一名女尸。随即,立即报案。经过法医鉴定,死者与失踪的张在玉有几分相似,三十多岁,是一名妇女,最重要的是该女子也曾生育过孩子。

不过,该女子由于浸泡在水中,面目全非,所以也很难辨认死者的身份。因此,佘祥林也成为了怀疑对象,被警察逮捕。起初,佘祥林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在六个月之后,佘祥林突然改口说是自己杀害了妻子。就这样,佘祥林被判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当时,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但随着张在玉的出现,这起11年前的案件重新浮出了水面,张在玉毫发无伤地回来,佘祥林杀妻一案不攻自破。在此,也给人们留下了众多的疑问,既然当初的那个女尸不是张在玉,那么佘祥林为何要承认罪行呢?

当张在玉回到家乡后,佘家人听闻立即请来了律师准备上诉。而张在玉也立即赶往了雁门口镇派出所,向警察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说明了自己当初走失时的情况。

她说到自己和丈夫吵架之后,情急之下选择离家出走,因为走得比较急,也没带什么东西,而且自己当时的精神状态也不好,所以只记得自己姓张,就这样一直走了很远很远,才发觉已经找不到回家的路。

后来,只能一路乞讨过活,从湖北来到了山东,所幸,来到山东之后自己遇到了一户好人家组建了家庭,在这里,张在玉的心灵得到了久违的安慰,精神状态也开始转好,同时也为新丈夫生下了两个小孩。

随着张在玉病情的好转,他才慢慢想起了之前发生过的事,也曾多次给家中寄信。但娘家人一直都以为是别人的恶作剧,所以也没有在意。

那么,为何张在玉给家里寄信没引起注意呢?对于当年的案件,娘家人为何如此笃定池塘中的女尸就是张在玉呢?

当时池塘中的女尸被打捞上来之后,张在玉的母亲一口咬定这个无名尸体就是女儿,而她确定的唯一要点就是,死者腹部有明显的剖腹产的刀痕,所以他更加认定这个就是自己的女儿。

可能这时,也有很多人疑惑,当时为何没有做DNA呢?其实,当时做DNA的费用是需要自理的,而由于费用较高,张家人也认定这就是张在玉,所以警方也就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就算死者是张在玉,佘祥林为何会被捕甚至认罪呢?其实刚开始,佘祥林也并不承认,始终表示妻子不是自己杀害的。但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他没有杀害妻子,却有很多的证据表明他杀害妻子的意图。

夫妻两人吵架是家常便饭,村里所有的人都知道佘祥林在外偷腥,和妻子感情不和,也就造成了张在玉精神上的异常。第二个证据,也就是这名打捞上来的女尸被张家人认定是张在玉,所以这个证据也就成为了给佘祥林定罪的关键。

而警察经过调查也发现,在妻子失踪前也和佘祥林发生过争吵。而这一切对于佘祥林来说都非常不利,也让他百口莫辩。

尽管他声称自己无罪,但空有一张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没有杀人,所以这起失踪案顿时升级为一场谋杀案。1994年10月,一审法院认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件起诉和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认为应该重新进行审理。

而在这时,佘祥林眼见翻案无望只得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就这样,佘祥林于1998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而这一切也随着张在玉的出现不攻自破。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一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就在审判庭内,除了佘祥林的家人和亲属,还有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新闻记者等待着法庭宣判的消息。

而最终也只有不到20位记者被准许参加旁听。佘祥林被带上法庭之后,看得出来此时的他非常平静,而为了证明佘祥林的冤屈,公诉方的检察院拿出了一份张在玉在公安部门的笔录。

经过一个小时四十二分钟的审理,法庭认为佘祥林杀妻失实,当庭判决佘祥林无罪并立即释放。同时,审判长还告诉佘祥林在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当时,张在玉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而判决结束之后佘祥林也在亲属的陪同下离开了现场。

这一年佘祥林已经将近40岁,尽管看起来比较平静,但从细微的表情变化能够看出,佘祥林是有几分开心的。在狱中的那些日子,他始终盼望着自己能够重获自由,他告诉记者,那个时候他的身心受到了百般摧残,但还是抱着坚定的信念,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尽早洗脱冤情。

就在事发前,潘余均给妻子张银兰打去电话表示自己是偷跑出来的,说到现在自己的压力很大,说对不起孩子和妻子想自杀,所以让妻子照顾好父母。而他最后的一句话:“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成为了他最后的遗言。

据亲属表示,潘余均今年42岁,身体一直都不错,家中有一名16岁的独子正在上高二。而好友也透露,潘余均最近心情低落,精神有所下降,好像是有什么心事。而当潘余均的亲属仔细勘察死亡现场时,便推测了潘余均的死亡过程。

当时潘余均来到了黄陂的墓地,先用一枚易拉罐的拉环割破了左手动脉,这就使得他的手上布满了鲜血,之后,他又用手上的血在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这三个字,而后自缢身亡。

而当佘祥林得知潘余均死亡的消息后也表示,他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不过对于潘余均是有印象的。两人是在审讯的过程中认识的,当时潘余均三十多岁,在办案的民警中年纪算大的。

最为重要的是,佘祥林透露了一个消息,潘余均在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中,采取的手段属于“中等偏上”。不过,当佘祥林询问过潘余均的家庭情况之后,说出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以为他能够挺过来。”

那么,在当时到底是否存在严刑逼供的情况?其实就在张在玉失踪的当晚,佘祥林的母亲是知道事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但当时却没有人相信他说的话。大家都觉得她是救儿心切,所以根本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为了证明儿子的清白,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开始四处奔波寻找张在玉,后来,终于在石河镇姚岭村打听到了张在玉的消息,当地的村民表示有一位叫做“张爱青”的女子来过这里,她告诉人们她有三十岁,家中还有一个五岁的儿子,但自己却想不起来家在哪里。为此,村民便拿出饭食招待她,还让她住宿了一晚。但第二天,张爱青就离开了。

杨五香得知后,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因为村民口中所说张爱青就是张在玉的小名。但当他离开之后,却再也没有了踪迹。杨五香想要让当地的党支部书记开证明为自己作证,但却被警方判定凭此证明并不全面,所以杨五香只得继续寻找张在玉在世的证据。

同时,也在不断上访为儿子申冤,但没想到的是,警方不仅不相信她说的话,还将她以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公务罪被关了九个月。而后,家人们交了三千元的保证金这才被放出来。就在佘母出狱后的三个月,却含恨离世。而佘祥林的哥哥也因上访被关了41天。从张在玉失踪到佘祥林被定罪,再到佘母离世,在这11年中,不只是佘祥林,就连他所有的家人都被牵连,母亲,弟弟,女儿也都为他的事而奔波。

申冤的这条路余家走了11年,终于随着张在玉的归来而宣告终结,佘家的这场梦魇彻底结束。但在这期间,女尸被认错,佘祥林被定罪,杨母不断上访含恨去世,这一切的一切并不是偶然,当佘祥林出狱后,幕后的黑手开始蠢蠢欲动,一重要领导辞职,经手的民警自杀喊冤,而这些事的背后无不在一一暗示着背后的阴谋。

民警潘余均自杀后,死者家属坚持要为死者讨要说法,否则不会火化遗体。同时也要求纪委对潘余均留下的血书“我冤枉”,给出明确的说法。对此,湖北纪委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在调查的过程中,放走询问对象有着一定的过错,因此省纪检委会承担责任。在这之后,省纪检委也已经派人来料理后事火化遗体。

29日,将潘余均的尸体火化后,京山公安局为其举行了京山县规格最高的葬礼,送葬队伍由28辆车组成,中午11点40分,潘余均的骨灰下葬于一处价值28800元的公墓。

而在当日的追思会上,京山县公安局并没有将他定为犯罪分子,政治部主任王华刚特别向记者说道:“没有人说他是犯罪分子,所以当然用同志。”据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工作人员透露,佘祥林专案调查可能还要继续持续一段时间。

潘余均自杀身亡打乱了佘祥林杀妻冤案的调查程序,但潘余均自杀前写下的血书“我冤枉”,仍然令人感到扑朔迷离浮想联翩。

但在这一年10月,佘祥林赔偿案也尘埃落定,累计赔偿佘家70万元,其中包括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在关押期间后期的治疗费用6.6万元,佘母被关押后22万元的补偿金,佘祥林哥哥的赔偿金4000元,再加上之前荆门市中院已经赔付的25.6万元的国家赔偿。而在此之前,雁门口镇政府还为其发放了20万元的生活困难补助款。

尽管佘祥林已经收获了足够的赔偿款,但这些钱财却换不回他被偷走的11年,也弥补不了他早已破碎的人生。在这之后,记者也采访了佘祥林询问他的生活状态,而佘祥林称如今自己不习惯正常人的生活。他说道:

“以前我是一个犯人,现在忽然成为一个正常的公民……我好像已经习惯了低着头,忽然要我抬起头来,每个人都对我很友好,每个人都对我笑,我倒觉得很不习惯。”

每一段冤案都与强权有关,我们必须将强权牢牢的关进笼子里,不要轻易将它们放出来,是要害人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正义终究会来。它蹒跚的行走在凄凉的申诉路上,需要有良知的法律人去帮扶一把。

从事后的材料可以发现,这一从疑案案件向冤案转折的背后推手,就是政法委:正是经过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佘祥林案件迅速得以结案,冤案由此铸成。冤案平反以后,公检法办案人员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政纪或者法律的追究,但是从来没有造成冤案的幕后推手政法委的相关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可见,政法委不当协调这一司法缺陷不除,冤案难止。

政法委是党的内设机构,体现了党对公检法司的领导,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办案机关各自的职权,坚持三机关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政法委设立的初衷是要在三机关之外形成一种对司法权统合性的权力,避免三机关各自为营,造成权力的分散,不利于对司法活动的管治。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有八项,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与佘祥林冤案有关的应该说是第( 6)项职能中的“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这项职能往往被简称为具体案件协调职能。尤其是那些大案要案、疑案案件,需要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进行协调,这也是政法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之一。

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协调,除了那些政法委亲自抓的重大案件,如打黑除恶案件以外,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三机关之间对某一案件发生意见分歧,应某一机关的请求,政法书记以召开“三长会”(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进行协调。由于过去公安局长往往兼任政法委书记,因此,在“三长会”上公安机关较有话语权,而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同属控方,其意见也较接近于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就成为弱势方。法院的杀手锏是向上级法院请示,在获得上级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坚持己见。不过,在佘祥林冤案中,法院的这一杀手锏也无法发挥作用,因为对佘祥林定罪是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决定的。

而正是这个决定,在铸成佘祥林冤案的方向猛推了一把,可以说是造成佘祥林冤案的终极原因。佘祥林冤案促使我们反思政法委在司法活动中的职能,否则,还可能会有其他冤案在政法委这一“推手”的作用下形成。事实上,正如在佘祥林冤案中存在刑讯逼供,而在赵作海冤案的背后也同样出现了政法委协调的阴影。1999年 5月通过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以后,河南省柘城县公安局将赵作海案多次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拒不受理。及至 2002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期间,柘城县政法委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该案,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商丘市检察院可尽快起诉。后商丘市政法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检察院重新阅卷。同年 11月 11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赵作海案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由此而使赵作海案走上了通向冤案的“快车道”。

应该说,如何看待政法委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上,在我国始终是存在争议的。党的领导也许是政法委存在的最崇高的理由,也是最拿得出手的理由。但是,因此会有造成冤案可能的时候,这一理由还能否成立,就是可疑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这种情况下,依法办案就是最大的服从党的领导,办案的法律效果就是最大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道协调三机关违法办案就是党的领导吗?难道协调三机关办成冤案就是党的领导吗?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可见,政法委协调案件并没有加强党的领导。我建议保留中央政法委员会,取消地方政法委员会,党对司法工作的全局性领导方式决定了党不宜插手具体案件的审理,否则既与司法的基本原理背道而驰,也不利于党集中精力搞好对司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

冤案在任何司法体制下都不可避免。但是,越是完善的司法体制越能够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即使是在冤案发生以后,也越能够得到平反。我国目前冤案频频暴露,显示了现行司法体制的缺陷。当然,造成冤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司法体制原因是最为根本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冤案的发生,必须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途径,尤其是要以审判为中心建立刑事诉讼结构,同时还要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赋予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以更大的独立权限,使之能够抵御来自外部的干预,包括政法委的干预。其实,干预没有当与不当之分,一切干预都是违法的。即使是没有造成冤案的干预也是违法的,审判独立是神圣的,这应当成为法治的理念。

目前,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客观来讲,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与审判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职业道德素养、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虽然《追究办法》确立追责原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但责任主体范围相当广,意味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那么此前参与办理本案的所有人员都可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就数量而言,假如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可能达数十人之众,且实践中对《追究办法》普遍存在曲解,肆意扩张了检察官与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个办错了案的法官,除了要承担《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除了要受到《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外,还会受到经济、荣誉和名誉等多方面的不利后果影响。

如呼格吉勒图案,责任主体太多,追责方式“稀释性”,导致原案相关经办人员27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因此,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而《追究办法》本身的威慑作用与实践中的异化适用犹如悬在检察官与法官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检察官与法官避之唯恐不及,又怎么会主动去纠正自己办理的错案。

如赵作海案得到纠正之后,当初负责本案审理的商丘市中院的三名审判法官与河南省高院的复核法官皆被停职接受调查。试想在赵作海案被纠正之前,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几名法官怎么可能会主动向法院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那样等于将自己变成错案追究的对象,因此,他们只会尽力掩盖并隐瞒错误而不会举报。

此外,即使由其他司法人员负责纠错,由于牵涉的人员可能具有广泛性,纠错主体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而且负责纠错的司法人员无法从纠错中获取多少利益,利弊权衡之后,纠错人员往往能推则推,能掩则掩。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被有关部门带走控制调查遭逼供,获释后感叹:我用中国法律审案近30年,从看守所释放好后才真正认识中国的法律和理解中国的法律,30年间我至少审理过近千例刑事案件,每一次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都称遭遇刑讯逼供,可我没有一次采纳过被告人与律师的辩护,现在回想起来,我是一个罪人,我关押15个月被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算是老天爷给我的一个惩罚和报应吧! 刘德山案就是司法审判无视审查刑讯逼供之因果报应的一个最大讽刺写照。

一直以来,各地都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导致部分公民权利遭受侵犯。而冤假错案所以会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案件侦查阶段,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所致。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取不真实的口供,容易导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受到误导,从而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唯有在公安侦查环节切实防范刑讯逼供行为发生,才会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而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会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主观上的原因是为了尽早破案,缓解自身破案压力,乃至经由破案立功受奖、获得升迁。客观上的原因则是因为尚未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导致公安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部分公安人员于是为了尽快“破案”,有肆无恐地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国家应当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公安人员如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就会留下证据,这样也就有利于遏止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便案件到了审判环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受过刑讯逼供,法庭只要调取公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就可以还原事件真相。如果公安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不但其采集的“证据”会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而且相关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这样也就有利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不过与此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即便建立了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当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到刑讯逼供时,部分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以“监控坏了”等理由,试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这就要求在全面建立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同时,经由立法确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公安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立了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公安机关提出“监控坏了”,就将因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也就有利于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监控坏了”为由,掩盖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令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取证、举证十分困难。当被刑讯者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控告曾遭受刑讯逼供时,往往因时间久远而丧失了调查条件。加之侦查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原因,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让用刑讯逼供获取的有关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能够被揭露,“在被告人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三份,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权第三方分别保管。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

另外,要依法加大追责力度,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纵观这些年来 ,我国法治社会的刑讯逼供者的成本代价实在太低,以至于刑法对于刑讯逼供者的惩罚法条也形同虚设,冤案平反后,刑讯逼供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象呼格案,如此年轻的生命被逼死(残酷用刑的嫌疑不能排除)冤杀,相关办案人员竟然只落得个警告处分,而其它影响重大的冤案刑讯逼供者呢,不要说至今逍遥法外,就连个党纪政纪处分也没有公开看到。

2005年5月,河南商丘因侦破“5•4命案”,刑警梅舰、赵礼鹏、沈其才、蒋涛对嫌疑人丁XX 审讯过程中,以捏睾丸、香烟烫,及殴打、捆绑等恶劣手段,对丁实施刑事讯逼供,迫使丁XX 作出故意杀人的虚假供述,导致丁XX 因涉嫌故意杀人等罪名被依法逮捕。后“5•4命案”告破,该四名刑警被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却认为,其行为与领导安排、指挥及破案心切的急功近利心里有一定关系,且刑讯逼供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犯罪情节较轻。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而判决四名被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稍懂法理常识的社会人们想想,该案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理由成立吗?该判决还有公平与正义吗?

近年来,不断有冤假错案被纠正。在这些案件中,刑讯逼供迅速为悬案画上句号,却放走了真正的罪犯,也夺走了蒙冤者的人生。我认为,道歉和赔偿都不应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终点。只有追责到底、问责到人,改进程序疏漏,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能进一步彰显依法纠正类似冤假错案的长远意义。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应体现在对责任的追究上。应该追问,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导致冤案生成,对失职、渎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肃追责, 不仅是为还一个完整的公道,也可以查补各种漏洞,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上演,这是纠正冤假错案的应有之义。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鲜明特色。新近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加强问责,才能显示出制度的刚性,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才会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执纪、问责到底的意义,更在于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尊严,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和司法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匡扶正义。

前述我们分析了我国的冤案纠正机制,是建立在检法两家“自查自纠”式程序设置基础上的,弊病突出,成效低下。实践中大量有影响的冤案纠错,都是依赖于偶然事件或者长期信访,人治因素突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冤案申诉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国特色的冤案申诉审查机制。

我认为必须成立中立的冤错案申诉机构。当前司法机关在冤错案纠正所表现出的消极情形,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在有效判决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有了利益的倾向,从而不能中立地判断与选择。因此,建立中立的冤错案发现审查机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建议在人大法工委设立冤错案复审委员会

冤错案复审委员会,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不能干预其具体工作,以保持该机构的独立性。冤错案复审委员会只设立在省和地市一级的人大法工委之下,申请人对哪一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便可向哪一级复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冤错案复审委员会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同时可以聘请律师、法学教授以及其他法律人士参加。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所属辖区内提交的申请,财政方面由国家提供支持,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赋予其一定的调查权力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取证权,如提出重新鉴定,调取案卷,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等,尽可能地克服证据收集难的问题。

冤错案复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借鉴美国“无辜者计划”的受案标准,即只有“实质错案”的才予以受理,也就是那些可能没有实施相关犯罪的无辜者,而那些单纯因为程序上的错误或瑕疵申请的“错判”案件,可以交相关部门处理。因为这些案件中的被羁押者本身并未实施犯罪,而是被冤枉而锒铛入狱的,这与那些因为程序问题而导致的错案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对他们进行救济更具急迫性。

经过审查,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推翻原判决的实际可能性,委员会就要将其提交给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复审委员会不参与诉讼;相反,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则要向申请人详细说明驳回其申请的理由。这样,不仅使案件能得到公正、负责的复查,及时发现错案;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使检法两家摆脱刑事申诉长期信访不休的诉累。通过冤错案复审委员会的申诉审查,形成冤错案救济的长效性机制,使得我国的冤案纠正从依赖偶然性事件和长期信访的救济方式转向制度性、法治化的救济机制。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党中央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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