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张军支持民企发展可以,但绝不能纵容民企犯罪

陈中华:张军支持民企发展可以,但绝不能纵容民企犯罪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这一政策并不是海南省首创,而是司法系统(主要是检察系统)近年来提出的明确的司法政策。早在2019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之后,检察系统一直在贯彻这一司法政策。

法制日报(法制网)2020年11月2日报道: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10月30日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会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以上言论,张军于2020年12月14日在清华大学又重复说了一遍。值得注意的是,张军不只一次提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去年10月18日,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中讲道:民营企业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在经济上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调节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我认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把它捕了,可以由国企接管,工人不会失业的。应当让全国人民平等地享有政策法规的权利和承担政策法规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政策法规的特权。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民营企业(家)绝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就捕才能涌现真正企业人才,反之就让投机分子投机,而损害经济科学健康发展。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他所提出的理由真是荒唐至极,他如果把这样的观念付诸于实践,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势必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

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可以抓,也可以不抓,有这样的法律吗?如果真的有,这算是什么法律?法律是最讲严谨的了,要么抓,要么不抓,还能出现模楞两可的东西,难道中国司法也有两种标准,两种原则、两种政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公平公正?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不公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不公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不公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这个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绝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饱受诟病的“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的问题。用最通俗的话来说,“案子还没有查清楚,就把人抓了再说”,这是要反对的。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司法政策,但是为什么还要强调对于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就不捕”呢?这是不是特殊化呢?

“能不捕的不捕”的前提是“能”,即,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适用这一司法政策。任何公民都适用“无罪推定”,在没有判决有罪之前,执行刑拘、逮捕等强制措施,都应该进行必要性的审查,避免“一押到底”等机械执法,这是“少捕慎诉慎押”的法理前提。所以,“能不捕的不捕”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适用条件,绝不能仅对民营企业家“法外施恩”。

人性是善恶并存的,在好制度下,恶会收敛,在坏制度下,恶会嚣张。这样人性的危机就产生了,恶制度下,人们为了生存,或自私自利,或泯灭良知没有底线。"互害型"社会多年了“互害型社会”,也叫“同归于尽型社会”,是指中国食品安全领域,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终端,食品安全风险几乎无处不在;一些无良者在生产有害食品,却又被其他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所害。前些年出了一个词叫“易粪相食”,比如卖“化学牛肉”的,很可能所吃的就是毒大米;毒大米的生产商发了大财,举杯庆祝,喝下的却是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假酒公司的员工,为孩子买到的奶粉被添加了三聚氰胺;在奶粉企业食堂里,正在供给“化学牛肉”烹制的午餐……

独自看详细的社会成员,每一团体都异常精明,知道很多东西不能吃、知道趋吉避凶,都在努力地追求着幸福。你卖地沟油,我卖胶面条;你卖皮革奶,我卖镉大米;你卖毛酱油,我卖陈化粮;你卖碘雀巢,我卖红心蛋;你卖农药菜,我卖三鹿粉;你卖箱子馅,我卖甲醇酒;你卖罂粟汤,我卖硫磺椒;你卖毒米线,我卖避孕鳝;你卖工业胶,我卖毒果冻……:相互喂毒,无人幸免。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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